“中国社会调查所”所长获刑6年

2012年08月12日04:59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承诺能帮助他人或企业成为“行业杰出贡献人物”、还可以申请国务院特殊津贴等荣誉,诈骗书画家、企业家、医生等80余名各行业人员及10余家企业49万余元。昨天记者获悉,中国社会调查所所长李冬民因犯诈骗罪被市一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款6000元。

  李冬民今年64岁,河北省唐县人,硕士研究生文化。法院审理查明,中国社会调查所未在国家相关部门依法注册、备案。2009年5月,经中国社会调查所所长李冬民同意,卢志科以北京中行研文化交流中心的名义与中国社会调查所签订合作协议。2009年5月至2010年4月间,卢志科伙同王志民、李亚男、夏庆国、王刚建、彭晓玉(均已判刑)等人,在丰台区西局南街368号326房间、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宾馆写字楼523房间等处,以北京中行研文化交流中心以及北京国发国才文化交流中心租用的北京市100053信箱62分箱、北京中行研文化交流中心以及北京国发国才文化交流中心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主要收款渠道,通过网络搜索等方式获取受害人相关信息后,以电话联系、寄送虚假宣传材料等方式与受害人进行联系,并以“中国社会调查所”的名义,向受害人介绍开展的“2009年度最具投资价值项目”“全国国学专家”“2009年度中国杰出艺术人物”“感动中国十大骄子”“全国易学行业策划大师”等虚假评选活动。他们以收取评审费等名义骗取80余名被害人、10余家被害公司企业钱款共计49.698万元。

  被告人李冬民明知卢志科等人所进行的评选活动系虚假,仍提供中国社会调查所印章及文件供卢志科等人使用以及为该虚假评选活动提供便利,并以管理费的名义收取16万元。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李冬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李冬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已将分得的赃款退缴,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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