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秋实)3岁男童小杰在幼儿园摔伤眼睛后,小杰的父母将幼儿园园长杨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昨天记者获悉,昌平法院判决园长杨女士赔偿小杰护理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
小杰在昌平区小汤山地区一家双语幼儿园上学。2011年12月6日,由于幼儿园老师疏于管理,小杰被墩布把绊倒致眼部受伤。经诊断,其左眼外眦部皮肤裂伤,眼部共缝合4针,后经清创缝合、抗炎等治疗回家休养。幼儿园支付了小杰就医的费用357.57元。
事后,小杰的母亲张女士多次找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因幼儿园未在教育部门登记,张女士将园长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万余元。
庭审中,园长杨女士认为小杰伤的是眼外皮肤,且视力检查正常,只同意赔偿小杰2000元,并拒绝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院认为,因杨女士所聘用的老师未能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小杰被墩布把绊倒受伤,作为管理者,杨女士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对小杰所受到的伤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