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冰山 钱攀
一张信用卡,拾卡人捡到后,猜中密码把卡上的钱取走,经规劝,便联系上失主归还款物,没想到失主以不赔偿损失就要报警为由,对拾卡人进行敲诈。经河南省新郑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李红才、靳江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何保存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今年6月,李红才在下班路上捡到一个钱包,里面有信用卡、身份证和驾驶证。李红才想到用失主生日试验银行卡密码,就约工友靳江涛一起去自动取款机上试一试。为了不被识破身份,李红才、靳江涛还戴上太阳帽和墨镜。两人根据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组合了一组密码,竟然在取款机上试验成功了。一天之内,两人多次取款共计1.7万余元。取完钱后,二人还去商场消费。
回到家后,李红才妻子询问丈夫口袋里大量现金的来源,李红才如实相告。李红才妻子提出这种行为是犯法的,让李红才联系失主还钱。第二天,李红才、靳江涛来到银行准备把钱还回信用卡里,发现卡已经挂失,只好根据钱包的其他资料联系失主。
失主是新郑人何保存,他发现钱包丢失后就报了警。李红才妻子联系到何保存后,把取出的钱归还,但何保存说这件事给自己带来很大损失,要求按照取出的钱等额补偿损失费,并撒谎说还没有报警,如果不赔偿损失就把李红才交给警方。李红才妻子与何保存讨价还价,最后双方约定赔偿8000元“损失费”私了,并签订了私了协议。后来,当听说何保存已报警后,李红才、靳江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交代被敲诈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红才、靳江涛拾得他人信用卡后进行取款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人属于共同犯罪。何保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
检察官说法
办案检察官赛艳说,李红才、靳江涛退钱的表现并不能豁免其罪行。刑法理论中,犯罪状态具有不可逆性,一旦达到犯罪构成要件,罪名就成立,退赃行为可以在量刑上予以考虑。即使双方协议私了,也不能逃避刑事责任的追究。失主何保存虽然是被害人,但其竟然索要“损失费”,便由被害人转变成了加害者,构成了犯罪。根据案情,李红才、靳江涛、何保存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