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演出经纪人不得囤票加价销售门票

2012年08月12日18:32  法制日报 微博

  法制网讯 记者胡建辉 文化部近日公布《演出经纪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演出经纪人不得囤票加价销售门票,否则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吊销《演出经纪资格证》的,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演出经纪资格。

  办法所称演出经纪人,是指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从事营业性演出和演员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所称演出经纪人员,是指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演出经纪从业人员。

  办法明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演出经纪人和演出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全国性演出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演出经纪人员的培训、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

  办法规定,演出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未取得演出经纪资格擅自开展演出经纪活动;从事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演出经纪活动;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对经纪事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办法规定,从事营业性演出组织、制作、票务销售的演出经纪人应当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按照市场需求和当地消费水平制定合理的票价并通过正规渠道销售,不得囤票加价销售门票,否则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营业性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的演出经纪人不得随意抬高项目销售价格和佣金数额获取暴利;从事演员居间、代理、行纪的演出经纪人应当合理制定签约演员的演出价格;签约演员不遵守合同或者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演出经纪人应当及时将情况报全国性演出行业协会,由全国性演出行业协会给予通报。

  办法规定,演出经纪人员不得在其他演出经纪机构兼职,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演出经纪活动,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办法强调,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全国性演出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处罚结果,注销演出经纪人员的《演出经纪资格证》。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吊销《演出经纪资格证》的,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演出经纪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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