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造成损失,能否要求赔偿?

2012年08月12日23:27  北方新报 微博

  暴雨造成损失,能否要求赔偿?

  近段时间,我国多地出现不同程度的暴雨天气,由此引发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形态各异。那么,因暴雨造成的损失该如何弥补?本期《普法课堂》就此予以介绍。

  【案例一】田某几年前购买了一处商住楼,住在顶层六楼,一楼开有店铺。每到雨季,楼顶防水层就有渗水的现象,一楼因排水不畅店铺有进水的问题。于是,田某多次找物业要求维修,物业也多次表示要解决,可是事后就一拖再拖。近日,一场暴雨导致田某所居住的房间漏水严重,顶楼被雨浇得一塌糊涂。而且一楼店铺进水货物全部被泡。田某认为此次受灾,物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要求物业予以赔偿。

  【分析】根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业主按规定交纳了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就应当及时对业主建筑物共有部分包括楼顶、外墙、供排水设施进行检修,尽到维修、养护、管理的责任。物业公司没有尽到职责,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一定责任。

  【案例二】刘某是一名学生,一天去上学在路旁的公交车站牌下等车时,突遭狂风暴雨,站牌前一棵枯树被刮倒。刘某躲闪不及被砸中,不幸受了重伤,被路人送往医院。

  【分析】《侵权责任法》第90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枯树倾倒虽为大风暴雨所至,但树木的所有者、管理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对所管理的树木负有巡视、养护等应尽到的管理注意义务,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前些日子,张某带着孩子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某名山3日游。游山当日,当地气象部门发布了暴雨橙色预警信息。为了按时完成行程,旅行社不顾警告组织游客登山,不幸突遭山洪,多名游客被大水冲倒、摔伤,所幸无人被冲走死亡。事后,受伤游客集体向旅行社索赔。

  【分析】《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但第37条同时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旅行社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置有关部门的预警、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应当对给游客造成的伤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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