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35万收不回债权人起诉担保人
文/本报记者高瑞锋
因给好友借款做担保,潘某卷进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日前,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债权人对担保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债权人要求法院判令担保人替债务人偿还到期的借款。
据了解,2011年,刘某因急用钱向朋友曹某借款35万元,并让好友潘某做了担保人。由于借款数额较大,曹某提出除了有担保人外还必须有财产作为担保物。于是,潘某提出将自己的房屋产权证放在曹某处作为抵押凭证。为了稳妥,刘某与曹某、潘某夫妇一起到乌达区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并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债务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有关税费(即潘某用于抵押的房屋可优先偿还35万元借款)。
可是到了还款日,刘某没有按时还款。曹某多次向刘某催要,刘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无奈之下,曹某将借款人刘某和担保人潘某起诉到了乌达区人民法院,要求担保人潘某偿还债务。目前,此案已进入诉讼程序,正在审理中。
[法官说法]什么是抵押权?
乌达区人民法院法官卢政: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根据法律规定,用房屋进行抵押担保的,必须到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登记,否则抵押担保无效。可是自从《物权法》实施以来,有很多当事人在借款时,单用房屋进行抵押并未办理登记,借款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借款担保实现不了。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制意识、维权意识逐渐增强,为了防止借款不能收回的风险,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必要的法律风险防范,签订合同,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是十分必要的。
本案中,如果曹某没有较强的法律知识,只接受了房屋产权证,未办理抵押登记,35万元借款很可能要打水漂。可曹某却留了个心眼,与潘某一起到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有效防止了借款不能收回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