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权益“很受伤”

2012年08月13日02:39  新京报 微博

  原标题:试用期员工权益“很受伤”

  新京报讯 (记者王荟)四成以上应届生实际试用期时长超过《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近三成受访者试用期薪资低于标准。近日,前程无忧就职场人试用期生存状态展开调查,结果显示,试用期员工的权益“很受伤”。

  在本次调查中,28%的受访者最近一次的实际试用期时长超过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应规定;在这一群体中,超过半数的受访者来自民营企业,其次则来自国企。

  在接受调查的应届生中,有43.8%的受访者实际试用期时长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一些应届生与企业签订了一年以下的劳动合同,而实际试用期竟长达6个月,甚至更长。

  调查还显示,29.2%的受访者试用期薪资低于转正薪资的80%,这一群体中有2.3%的职场人表示自己在试用期内没有工资。而试用期薪水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下限的人群中,销售岗位的从业者所占比重最多。

  带薪年假也是职场人士关注的问题。在本次调查中,仅有20.7%的受访者在试用期内享有带薪年休假。前程无忧人力资源专家解释,企业不给试用期内员工带薪年休假,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带薪年休假有企业安排的特点,比如有些企业规定试用期内员工拥有年休假,但只有在转正后才能使用,这样做是合法的。

  “试用期”相关法律规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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