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坏不可移动文物不是无刑罚惩治

2012年08月13日04:39  成都商报

  □杨涛 江西赣州

  近30年来全国消失的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近日,国家文物局公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其中指出,一些地方对文物保护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尽管可移动文物与不可移动文物损坏一样严重,但是,相对于毁坏可移动文物的人往往会背负刑事责任,毁坏不可移动文物的人显然更淡定得多,因为其行为有着诸多冠冕堂皇的借口,诸如北京梁思成林徽因故居的“维修性拆除”,原“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重庆行营”的“保护性拆除”。于是乎,全国各地诸多不可移动文物处狼烟四起,诸多文物在挖掘机下灰飞烟灭。

  难道就没办法用刑罚来惩治那些故意毁坏不可移动文物的人吗?非也!刑法规定了故意损毁文物罪,即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认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予以故意损毁的行为。这些年,毁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到底有多少,我不得而知,但肯定不会在少数。例如梁林故居已经纳入北京第三次文物普查新登录项目,关于故居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也正在进行中,但它还是被拆除了。

  即使毁坏的不是全国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也不是无法可治,因为刑法还规定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因此,毁坏一般的不可移动文物,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也应当用这一罪名惩治。如果是公职人员指使他人毁坏不可移动文物,达到一定数额,也涉嫌滥用职权罪;如果负有监管职责的公职人员,对他人毁坏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则涉嫌玩忽职守罪。

  法律有明确规定,毁坏不可移动文物却依然猖獗,个中原因,全国人大的报告一语道破———“有的地方政府和企业法人刻意规避考古调查勘探而进行工程施工,造成文物损毁消失;有些地区在发展旅游产业时对文物过度利用,甚至为建设旅游景区而损坏文物。”

  当然,毁坏不可移动文物难以追究刑事责任,也与我们对不动产保护不力的大背景有关。在大建设的浪潮中,公民的房屋就像浮萍一样难以得到保障,却很少看到相关官员和开发商因为强拆而被治罪。这是不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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