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报讯(记者 吴欣 实习生 杨维易)市民唐先生在观澜新新城国际水会拔火罐时,因服务员错误操作被烧伤,造成十级伤残。为此,唐先生将深圳市新新城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6万余元。宝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赔偿唐先生近12万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诉,10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唐先生诉称:2010年8月22日凌晨,他在深圳市新新城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所经营的观澜新新城国际水会拔火罐,服务员错误操作,将整罐酒精倾倒在他后背,导致酒精在身上燃烧,其后背前胸大面积皮肤烧伤,先后被送至深圳伟光医院、观澜人民医院就医。出院后,新新城公司声称愿意协商解决问题,但要求唐先生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并表示愿意承担鉴定费。
2010年11月25日,《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认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后协商不成,唐先生遂将新新城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新新城公司支付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6万余元。
此案一审开庭时,新新城公司辩称:该公司于2007年成立之后一直未年检,实际上没有在经营,法定代表人魏先生得了肺癌于2011年6月份去世,并且新新城水会于2011年年初已停业,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此外,唐先生索赔金额过高。该公司对唐先生申请的生活费、护理费、住宿费、误工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存在异议,并认为案由为服务合同纠纷,其不应当支付精神抚慰金。
宝安区法院一审认为,唐先生受伤地点在观澜新新城国际水会,该水会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且唐先生陈述事故发生后新新城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先生与工地股东张先生曾与其协调此事。因此,该院推定该水会系新新城公司负责经营属事实。新新城公司称其已经停止营业,但并未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新新城公司对其经营的观澜新新城国际水会所发生的顾客烧伤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唐先生请求新新城公司为其损害事故承担责任,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新新城公司支付唐先生各项赔偿款共计11.9万余元。
新新城公司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唐先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受到的伤害,是由新新城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为其提供服务时造成,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在新新城公司的场所内受到伤害。此外,该公司对赔偿金额也存在异议。
唐先生则担心,新新城公司停业,将造成其赔偿无法执行,希望公司大股东能给予其合理赔偿。法官当庭也主持了调解,但双方未达成协议。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专业人士介绍,拔火罐采用一种叫做闪火法的技术,属外行根本无法掌握的技术,因此,拔火罐一定要找专业的医生或理疗师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