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检察机关恢复运行30周年:护航铁路大动脉

2012年08月13日07:23  正义网

  

  编者按 1982年5月,应和法制建设恢复的节拍,铁路运输检察机关正式恢复办公。30年来,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在强化专门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服务铁路改革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辉映着我国铁路发展的光荣历程。今天,本网推出纪念铁路运输检察机关恢复运行30周年专版,与读者一起深入了解“铁检人”、“铁检情”与“铁检事”。

   立足专门检察职能确保铁路安全畅通

  ——纪念铁路运输检察机关恢复运行30周年

  肖荣

  2012年,对于铁路运输检察机关来说,注定是个载入史册的年份。这一年,铁路运输检察机关恢复运行30周年。这一年,全国17个铁路运输检察分院、59个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先后全部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移交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从“专门检察、部门企业管理”到“专门检察、属地管理”,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由小到大、由弱变强,一路走来风雨兼程,为确保铁路大动脉安全畅通、促进铁路改革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铁路犯罪危害巨大,铁路运输检察院恢复重建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铁路作为国民经济的大动脉,有效地推动和保障现代化建设。而当时铁路客货运输却面临着严重刑事犯罪的冲击,车匪路霸猖獗,人民群众对严惩铁路刑事犯罪呼声强烈。铁路点多线长,流动犯罪突出,铁路犯罪案件有其自身专业特点,加上历史上曾有过建立铁路检法机关的实践,所以中央于1979年决定重建铁路检察院。”高检院铁路运输检察厅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铁检机关恢复重建的背景。

  1982年5月1日,包括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内的三级铁路运输检察院正式开始办公。之后五年,铁检机关紧密配合“严打”斗争等中央部署,从重从快处理严重危害铁路治安的犯罪分子,集中开展严厉打击“车匪路霸”和倒卖车票的犯罪活动,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2.66万余人,批捕2.31万余人,其中重大、特大犯罪嫌疑人8571人,追捕330人。这些成绩,让人们看到了铁检机关付出的辛劳与汗水。

  与此同时,由于对铁检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认识不一致,加上检察业务由上级检察院领导、人财物管理在铁路部门企业,管理体制上与司法属性不相适应的弊端逐步凸显。1987年5月31日,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正式撤销,遍布铁路局的铁检分院和基层院得以加强。同年6月1日,高检院铁检厅成立。此后,尽管两级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职能和基本职责未变、业绩突出,但仍然是双重领导体制,这为他们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平添了许多问题和困难。

  高检院加强指导,铁路检察成为中国检察的重要组成部分

  成立伊始,高检院铁检厅承接了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诸多功能:指导或组织协调全国铁路系统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犯罪案件的检察,督导对铁路公安法院开展法律监督;掌握并分析危害铁路的犯罪特点及情况,对有关适用法律、政策的问题提出意见等;指导全国铁路运输检察业务工作。

  1995年3月,高检院铁检厅发出《关于对站车交接案件实行立案监督的通知》;2001年,下发《关于密切配合铁路公安机关“铁拳行动”对重点案件、站、车和区段进行“严打”整治的通知》;2002年6月,发出《关于组织对黑恶势力把持铁路货运市场情况进行调查,开展专项立案监督工作的通知》……

  正是在高检院领导、铁检厅督导下,两级铁路运输检察院努力跨越双重领导体制的无形障碍,积极克服人员紧缺、办公办案条件艰苦等现实困难,执法办案渐入佳境,先后批捕、公诉了震惊中外的北京至莫斯科国际旅客列车抢劫案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查办了原兰州铁路局总会计师张宁等人受贿、挪用公款20余亿元案、北京铁路局原局长李树田受贿案、成都火车站派出所17名民警渎职窝案等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职务犯罪案件,为铁路运输的畅通和铁路企业的发展创造了安全、廉洁的环境。从正式办案开始到2011年,铁检机关共依法批捕各类犯罪嫌疑人24.3万余人,提起公诉25万余人;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3万余件1.5万余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6.2亿元。

  “铁路案件的特殊性、专业性等特点和铁路运输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决定了设立专门检察院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有效打击各类犯罪,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高检院铁检厅相关负责人说,30年铁检机关司法实践的历史证明,铁路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特殊而重要的组成部分。

  从“铁路”到“地方”,更有利于强化专门领域法律监督

  尽管铁检事业不断发展、壮大,但关于铁路公检法机关管理体制改革的呼声一直没有中断,“两高”和国家有关部委也针对这一课题进行了多年的调研和探索。2001年3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中办发〔200119号)。自此,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被纳入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铁检改革步伐逐渐加快。

  2004年,中央21号文件明确,要将部门企业管理的铁路公检法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制。经过多方充分协调论证,2009年7月,中央有关部门下发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提出了铁路检察院人财物管理与铁路部门、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移交给驻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省级检察院,实行属地管理的总原则。2010年12月8日,“两高”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改革艰巨而缓慢,但自2012年1月12日太原铁检机关移交协议签字始,直到2012年6月,每个月都有相关省委领导同志亲自主持并发表讲话的铁检移交签字仪式举行。6月底,随着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与哈尔滨铁路局对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移交接收协议签订,两级76个铁路检察院全部完成了移交。

  诚然,铁检机关管理体制、工作机制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还需要适应并完善新体制新机制。但是,已经站在这一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专门属性、从“铁路”到“地方”的管理体制改革为铁检机关科学、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铁检机关必将以此为契机,为了维护铁路安全稳定、推进铁路反腐倡廉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不懈努力,再创新的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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