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撞人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 (记者胡迪 通讯员李世寅、邝羽)昨日,记者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于上周五对之前一度沸沸扬扬的“宝马撞人案”进行宣判。
被告人徐广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原告孙万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财产损失等共计5.2万余元。
此外,法院驳回了孙万宝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驾宝马车撞伤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徐广因与妻子郭某的离婚纠纷,对郭某的委托代理人孙万宝产生怨恨,遂于去年10月5日上午,驾驶粤JXG939宝马车对孙万宝实施了报复。
据调查,徐广在行驶至古镇镇银都宾馆附近路段时,偶遇孙万宝及郭某。当时,孙万宝为了对离婚案件取证,遂持相机对徐广及其宝马车进行拍照。
之后,徐广驶至古镇镇古一新兴广场、通往长尾市场三角路口时,再次与孙万宝、郭某相遇。徐广见孙万宝又持相机对自己拍照,遂驾车撞向孙万宝,致孙万宝右髌骨骨折。经鉴定,孙万宝损伤程度已达轻伤。同年10月17日,徐广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同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院经过对孙万宝提供的损害赔偿证据调查进行核实,参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孙万宝所受损失为:医疗费26420.7元、误工费18085元、护理费4130元、交通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财产损失100元,共计52435.7元。
控辩双方意见均未采纳
在之前的庭审中,徐广及其辩护人认为徐广无伤害被害人孙万宝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孙万宝及其诉讼代理人则称徐广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经法院查证,孙万宝在徐广与其妻子郭某的离婚诉讼案件中,曾有对徐广不利的言语和行为。徐广于是对孙万宝产生了怨恨,案发当日,孙万宝更是两次对自己拍照,导致其报复情绪加剧。因此徐广再次见到孙万宝时,并未避让,而是驾车撞向孙万宝。
证人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也证实,徐广是加速驾车撞向孙万宝。
综上,徐广主观上有伤害被害人孙万宝的犯罪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孙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徐广在驾车撞向孙万宝的过程中,有刹车及左转向行为,可见其并无杀害孙万宝的犯罪目的,因此徐广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两方意见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
犯故意伤害罪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徐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由于徐广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孙万宝的经济损失,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孙万宝提出要求徐广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诉讼请求,法院对有理据部分给予了支持,经核查,数额以52435.7元为准,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