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撰稿人傅达林
11岁幼女被胁迫卖淫长达三个月,其间遭多人强奸蹂躏,发生在湖南永州的幼女卖淫案,历经两次重审、四次判决,依然尚未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为了追求真相与正义,母亲唐慧因四处上访鸣冤而险些被劳教,舆论的压力终于促使案件迎来转机,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近日撤销劳教决定,但案件背后司法透明与坦荡的话题值得深思。
在潮涌的舆情中,唐慧被劳教成为点燃大众群情共愤的导火线。在笔者看来,其背后的深层缘由还是幼女卖淫案的司法过程存在瑕疵,一种不够坦荡甚或存在隐晦的司法操作,不仅引起了受害人家属的极度不信任,也向大众传递出令人不安的忧虑与质疑。因而,本案折射出的司法应以何种胸襟去对待怀疑、不满与非议,可能更需要检讨和改进。
客观上讲,司法作为一种居中裁判的机制,很难同时获得利益各方的满意,其更多时候只是追求一种法律上的公平正义。司法的这种局限,让很多刑事案件的司法过程面临诸多非议,一旦结果与舆论的评判相隔甚远,就很容易陷入困境。问题是,什么样的刑事司法才是值得信任的呢?才不会导致当事人以死抗争呢?才能让老百姓产生好的法治印象呢?这从现代法治理论中可以找到很多不同的标准,如程序正义、司法严格法定化、实体公正等等,但从司法的最终“消费者”——当事人和民众来说,他们对司法公正与否的直观判断,主要来自这一国家权威活动的公开、透明与坦荡。
身处社会转型的复杂环境,由于公权力无所不在的隐蔽化介入,日益增多的利益纠纷与社会冲突,都将反映到刑事案件中来。此时,坦荡的司法是一剂必不可或缺的“特效药”,不仅能够增强民众对个案正义的认同,有效保护影响性诉讼中的法官权威;同时还能够向社会传递司法运送正义的价值理念,改变民众对生死判官的传统认知。尤其是那些备受舆论关注的焦点案件,如果不能建立在透明、坦荡的司法程序上,很难想象民众不会对判决产生深度怀疑。
在永州幼女卖淫案的司法过程中,恰是一些程序的封闭化操作,引起受害人的极大不满。迄今为止,该案究竟有无民警为被告人制造“立功情节”,当初为何要等唐慧以跳楼相逼才得以立案,是否存在某些影响案件走向的神秘力量,诸如此类疑问,仍旧需要得到司法机关在合乎逻辑的展示基础上,做出令人信服的回答。最新的消息称,湖南方面的调查组已分成5个小组,对强奸、劳教、“假立功”、秦星与警界人士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分别进行调查。此番带有如此鲜明针对性的调查,无疑向社会传递出一种不掩饰、不回避的信号,因而真正构成了案件的转机,也是刑事司法归复坦荡、重赢信任的重要契机。
坦荡的司法表达依旧是公开透明的程序价值。俗话说,公开培育信任,信任产生权威,权威化解冲突。从功利的角度出发,透明刑事司法折射出的坦荡胸怀,恰是吸纳包括当事人在内的诸多矛盾与不满情绪的“海绵”,是司法结果避免受到社会非议和抵制的“减震器”。刑事司法的透明度体现为每起案件的程序平台都是“玻璃式”的,让在需要观察的时候能够看清其中的奥妙。否则,刑事司法中诸多超越正常程序的对抗,便会涌入各个隐蔽的角落,以合法的外衣包裹滥用权力的阴暗目的,并砌成刑事司法程序中一道道看不见的墙。如果在程序上留下暗箱操作的怀疑空间,人们便难以了解自己所关注的案件是否确凿无疑地获得到了公正审判,对司法的“诋毁”就在所难免。
应当说,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事司法的程序公开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普通民众与司法的距离更近了,监督也变得更为有力。但同时也应看到,随着现代传媒监督的深入,以及现代公民民主意识的增强,现实中存在的个别暗箱操作、司法腐败等现象,也腐蚀着民众对司法的信心,有时哪怕是不经意间的纰漏或疏忽,都可能引致社会舆论的层层质疑。这种情境更加呼唤“司法公开无小事”的理念,也更加呼唤司法者不存私心的坦荡胸怀。
总之,永州幼女卖淫案的教训告诫我们,一个睿智型的司法系统,不仅只会被动地接受民众监督,更会敏锐地把握住舆论应对的主动权,在及时、坦诚而彻底的程序公开中充分吸纳、消解各种不满与怨言,向民众传递司法的正义关怀,进而寻求舆论对审判的可接受性,培养民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