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惩戒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

2012年08月13日09:09  法制日报 微博

  编者按

  7月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继续审议。这一全国首部地方“打假条例”的再度修订,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法制日报》记者全程关注这部备受瞩目的地方性法规的修订过程,见证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严肃认真的立法态度。修订草案中关于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是此次修改的最大亮点。

  □聚焦广东“打假条例”修改

  本报记者邓新建

  《法制日报》记者清晰地记得,1999年11月1日,我国首部地方“打假条例”——《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正式施行,在全国产生了很大影响。接着,陆续有部分省、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类似条例。

  这部在当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打假条例”实施十几年后再次修订,将重点修改那些内容?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就此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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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假条例”亟待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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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制定《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时,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主要着眼于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设定了严厉的行政处罚。”王波介绍说,条例实施十几年来,对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市场监管、信用建设等相关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特别是一些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仍然时有发生。显然,这部条例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王波说。

  王波告诉记者,为了使条例修订更切合实际,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到各地调研,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调研的情况看,要使打假工作取得实效,既要严惩违法行为,又要重视事前监管和预防,实施综合治理,建立完备的体制、机制。因此,为了保障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在总结打假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是十分必要的,其意义也非常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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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打假工作五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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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虑到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上位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已经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修订草案对此不作重复规定。”王波说,根据广东省打假工作的实际需要,条例的修订以“查处结合,以查为主;打防结合,关口前移;从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突出市场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个方面作为指导思想,推进打假工作向五个方面转变,即:从单一行政部门打假向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众参与、齐抓共管转变;从单纯强调打击向打防并重、监管与整治并重转变;从单纯强调行政处罚向准入限制、失信惩戒、分级管理等综合治理转变;从主要进行日常查处向同时突出重点商品、重点市场和重点地域的专项查处转变;从主要监督企业守法经营向同时监督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严格履职转变。

  王波指出,条例修改后,由原来的35条增加到69条,并设了章节,分为总则、查处范围、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考核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六章,第三章监督检查又分为日常监管与查处、专项查处、诚信监管三节;增加了日常监管、专项查处、诚信监管、执法监督与考核等主要规定,明确了日常巡查与专项查处相结合、综合治理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的查处原则,突出了市场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等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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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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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从根本上解决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问题,除了加强监管和查处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违法对象的失信惩戒,加大对守法对象的表彰和保护,促使生产经营者自觉、自愿诚信经营。”王波表示,经过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几十年的培育,用法治手段引导经营者行诚信之道在广东省的条件已基本成熟。“我们想探索出一条以‘诚信监管引导诚信经营’的路子。”王波说。

  王波指出,修订草案将建立五项制度,实现“诚信监管促诚信经营”这一目标。

  ——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将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记入监管档案,并实现部门之间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公开制度。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将生产经营者受到行政处罚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建立分级管理制度。要求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确定生产经营者的安全信用等级并实施分类监管。

  ——建立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制度。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对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并依法实施准入限制。

  ——建立政府和社会共同建设信用体系的制度。要求政府、行业协会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并鼓励企业争创名优品牌。

  □新闻背景

  5月29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修改的内容太少,不能满足当前的实际需要。随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专门组织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多次进行研究,明确了条例修改的方向和思路。在此基础上,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了有关部门及专家参加的会议,重新对条例进行了全面、大幅度的修改,并就修改后的文本征求了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5名常委会立法顾问和30名广东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同时在广东人大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后,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对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提请7月底召开的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继续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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