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成被告的还有输气管道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热力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热力公司未尽到管理和提醒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有两名同事各承担4%的责任另一名同事因骑车送他,承担2%的责任
河南商报记者赵强
热力公司的一名工人酒后回宿舍,一不小心摔进单位正在维修的排气坑里,被水蒸气烧成重伤。
家属把热力公司和一起喝酒的同事等四方告上法庭。昨天,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
他酒后摔进热力排气坑里
董先生是郑州市热力总公司的一名工人。2011年11月25日晚,他和同事孙先生、王先生、李先生一起在单位食堂吃饭。
其间,董先生和孙、王喝了3瓶白酒,因为当晚要值班,李先生没喝。
当晚,董先生坐着王先生的三轮车回宿舍休息。下车后,董先生从回宿舍的通道旁经过时,不小心摔进公司的排气坑里。
当时气坑正在维修,而且,是开放性施工,周围没安全防护措施,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路面上施工产生的垃圾尚未清理。
由于排气阀门排出的是水蒸气,董先生被烧成重伤,全身烫伤面积达70%。住院至今,医疗费已花了近27万元。
关于赔偿,当事人说法不一
无奈之下,董先生的家人把热力公司,以及当晚一起喝酒的孙先生、王先生和李先生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类费用共计537149.27元。
庭审中,4位被告都说责任不在自己。
郑州市热力总公司代理人说,排气阀是河南省高山阀门有限公司生产的,董先生是河南众泰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派遣来的“季节工”,这两家公司应该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而且,热力公司和董先生的受伤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担责。
孙先生说,董先生受伤是因为酒后没走正常道路,倒在非正常通道旁被烫伤,责任应该由董先生承担。
李先生面对起诉很恼火,他说当晚自己没喝酒,连答辩状都没有提交。
王先生则说,董先生受伤是因为下班后违规在厂区内请人喝酒,后果应该自负。
热力公司未尽管理义务,担主要责任
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郑州市热力总公司作为输气管道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没在气坑周围设警示标志,也没采取防护措施,没有尽到管理和提醒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董先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醉酒可能造成自身损害,仍不控制饮酒量,也有一定责任。
而孙、王、李三位同事,有义务保护一起喝酒人的人身安全,但没有完全履行这一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过错程度,法院宣判,郑州市热力总公司承担80%的责任,赔偿413548.5元。董先生承担10%的责任。孙先生、李先生各承担4%的责任。因为王先生骑车送董回去休息,尽了一定的照顾责任,承担2%的责任。
对于热力公司的追加劳务派遣单位和阀门生产单位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要求,由于证据无法证明是劳动纠纷,法院未予支持。
(线索提供:辛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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