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心中少了些“公民意识”
北京社科院城市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于燕燕认为,这种侵占公共利益的问题根源在于人们“公民意识”的淡薄。公民意识是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等,它强调的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等基本道德意识。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识到“权”和“责”一定是统一的,人们在行使权利的时候相应地就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同时,当出现私权扩张到侵害公共利益问题的时候,大多数情况下,受侵害的公众方都没有形成一个整体的舆论氛围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有些被侵害方甚至采取熟视无睹的姿态,如此一来,就不能构成对侵犯者的威慑力,甚至是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私权扩张行为的发生。
违法成本较低促成搭便车心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杨江涛向记者表示,在小区范围内,所有的业主构成了一个共同生活圈。我国现有的法律已经对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很多情况下,当事人明知一些行为是违法行为还是会知法犯法,其中一方面原因是违法成本低,即违法行为给违法者带来的负面影响较轻,不构成对违法行为的制约。另一方面原因是小区内业主们搭便车的心理。“搭便车”是一种投机心理,投机者抱着“就算我不做,总会有别人做”的想法碰运气,如果每个人都希望由别人承担风险,自己坐享其成,这就会使集体行为的影响力大打折扣,甚至损害集体利益。
与公权软弱有直接关系
北京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德华认为,私利膨胀越界的原因虽然有很多,但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公权的软弱。以小区内居民侵犯全体业主公共空间的现象为例,这首先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所以应该采取的方式是由小区业委会通过民事诉讼方式来解决。
但目前很多小区并没有业委会,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引入公权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这时,问题就出现了。城管部门对于这些私权扩张行为的执法力度并不够强。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对城管部门赋予的执法权还不够明确,没有细化,城管部门经常会遇到一些无权执法的情况。同时这也与执法部门的责任意识有关,一些执法人员不愿意惹事、怕与违法者产生冲突的心理也在客观上纵容了这些私权扩张行为。
解决之道
建立快速诉讼渠道
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体系有效的公共服务用法律确保权利平衡
于德华律师认为,目前,如果小区业委会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对私权侵犯公共空间的行为进行起诉,整个诉讼周期会比较漫长,有的甚至需要一两年时间,时间的消耗会大大削弱公众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如果能建立一个快捷的诉讼渠道,小区内的私权扩张行为通过业委会诉讼实现解决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同时这种解决方式还可以避免公权利介入时带来的一系列碰撞和不和谐因素。
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体系
解决一系列私权扩张问题主要有“疏”和“堵”两种渠道,“疏”指通过增强制约力来减少私权扩张行为,“堵”即对其进行处罚,从根本上讲,“疏”更有利于问题的有效缓解。于德华律师表示,与我国相比,西方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对一个人的行为产生了很好的制约作用,个人信用状况会通过一系列数据和事实来说明,在一些国家,每个公民都有属于自己的社会信用号,有过失信记录的人在社会生活中将会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由此加大了个人违德的成本。
如在欧美一些汽车大国,停车难也是较突出的社会问题,但即便是业主的私人停车位,也几乎看不到什么地桩、地锁,原因之一就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信用度较高。试想,如果我们每个人也都建立良好的信用,充分尊重他人的私人权益——车位主人不安装地锁,外来的临时停车者停车后留下电话号码……如此一来,或许我们就无须再用多余的一把锁来证明那一小块私有地盘了。
有效的公共服务
在前不久向公众征求意见的《北京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中,“禁止在机动车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引起了市民热议,约有超过五成的意见和建议与地锁“禁设令”有关。在众多意见中,支持禁设地锁的占近60%,与此同时,也有一部分反对拆除地锁的意见则认为,拆除地锁可能会侵犯那些对停车位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居民的利益,同时也可能导致由抢车位引发的纠纷增多。
海淀区城管大队有关负责人说,地锁现象由停车位紧缺而引发,因此治理地锁问题还需要小区物业加强停车位管理,目前就有一些老旧小区的创新做法得到了居民的认可,如紫竹院街道厂洼社区对外来车辆进行登记,留下车牌号、手机号、访问户单元号、户主姓名、计划停放时间,并按保安员指示的车位停放。遇到本车位车主回来时,保安员及时为外来车辆调换车位,既方便了本社区人员,也方便了外来人员。
与地锁问题相类似,一系列私权扩张问题的解决也需要物业公司等公共服务单位通过改进办法提高服务质量,当公共服务单位把好了第一道关口,各种私权扩张现象的发生率就会大大降低,从而也避免了深层纠纷的进一步产生。
用法律确保权利平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杨江涛认为,就整个“私权”问题来讲,我国法律已经对业主们的权利进行了规定,而且规定了行使权利的程序和方式。“私权扩张”问题,主要违反了我国物权方面的法律。我国物权法将小区分为业主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并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专有部分在不损害其他业主的情况下,可以自由地支配,但是对于共有部分的使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共同决定。在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要做的,不是在法律之外再去诉求所谓的平衡,最关键的是确保法律的执行。J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