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污点”封存不进档

2012年08月13日15:49  红网

  红网长沙县站8月13日讯(分站记者 陈登辉 张吟丰)近日,长沙县检察院采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李华、王宏(均为化名)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今年5月,长沙县检察院被省检察院确定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试点单位,为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做准备。而在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诉法中,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成了最大的变化之一。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拯救花季失足少年

  2011年5月,犯罪嫌疑人李华以手机游戏诱骗江背镇一名7岁的小孩,进入其家中,趁无人之际盗窃极品芙蓉王香烟3条,经鉴定价值1500元。然后伙同王宏将烟销往浏阳市永安镇某超市,获得赃款1500元。同年6月,两人以同样的方式先后3次从该小孩家中盗得香烟9条,经鉴定价值共3778元。李华、王宏将其销售后得赃款3720余元。

  5月底,该院收到长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胡某、汪某涉嫌盗窃一案。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李华只有16岁,系未成年人,且有自首情节。后经走访调查,了解到李华平日不属于品行十分恶劣的人,其家人案发后主动退还了所有赃款,已取得了受害者的原谅。该院决定对李华和王宏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并对李华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不应给人生贴标签

  “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是这次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亮点之一,我们院作为全市唯一的试点单位,将在对实际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推广经验。”长沙县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邹媛向记者表示。据悉,长沙县检察院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小组,并制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制度。

  那么何种情况下,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属于相对不起诉的范围呢?邹媛告诉记者,首先犯罪嫌疑人必须是未成年人,然后犯案情节是较轻的,还要取得受害者原谅,并且通过了品格证据调查。符合上述条件的,就能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如果将‘前科’作为标签贴在未成年人身上,这一‘污点’将给他们以后的升学、就业、婚姻等产生持续性的负面影响,使他们很难正常回归社会。”邹媛表示。对于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同样将封存他们的犯罪记录,不起诉决定书不进入其人事档案,有条件地在检察院内部封存,非经特定程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

  [稿源:红网]

  [作者:陈登辉 张吟丰 ]

  [编辑:刘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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