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煤款170余万元被批捕
韩某某虚构一家公司,并以公司法人代表身份与一家贸易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诈骗煤款170余万元。8月7日,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涉嫌合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韩某某。
犯罪嫌疑人韩某某,37岁,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大同市人。
2011年9月1日,韩某某虚构山西省大同市鑫顺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与驻托县的内蒙古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内蒙古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山西省大同市鑫顺有限公司买煤,并由韩某某运往大唐托克托电厂“每月不低于10万吨”,随后韩提出以每吨240元的价格预付其1万吨煤的价款即240万元,内蒙古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表示同意。次日,内蒙古某贸易有限公司往韩指定的账户中汇入240万元。
同年9月18日至10月27日,韩某某共运往大唐托克托电厂3221.42吨煤,韩在分文未付剩余预付款1764422.3元的情况下,逃匿失踪。经认定,韩某某涉嫌合同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764422.3元,数额特别巨大。记者 鲁蒙海 通讯员 徐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