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酒过度出意外,共饮者要担责

2012年08月13日17:02  兰州晨报
劝酒过度出意外,共饮者要担责

制图/武亚新

  所谓无酒不成席,请客招待时不让客人喝高兴了、喝晕了、喝醉了就觉得是招呼不周。如此这般,各种劝酒的招式、辞令让客人招架不住。但如此热情的劝酒,一些人却不知给自己埋下了后患。

  近年来,因为劝酒导致饮酒者人身伤亡、家属要求赔偿的案例不时见诸媒体。您在劝人喝酒时,是否考虑过酒后有可能发生的意外呢?而这种情形一旦发生,共同饮酒的酒友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案例1

  喝酒猝死朋友家 家属索赔22万

  2012年春节正月十四,廖某应邀到朋友白某家中聚会,6人从晚上6时开始饮酒,其间廖某离开座位去卫生间,因地滑摔倒,几位酒友忙上前将廖某扶到沙发上休息。21时左右,廖某开始出现昏迷症状,待救护车赶到时,廖某已经死亡。经诊断,廖某为饮酒过多,酒精中毒,心脏骤停而死亡。事后,廖某的女儿与5位酒友协商,由5位酒友支付丧葬费及补偿金4.7万元,协商一致后双方分别签字捺印。2012年4月,廖某的妻子曹女士因不满签订的协议,遂将5位酒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2万元。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5位酒友因客观上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对廖某的死亡承担责任。但廖某的女儿与5位酒友签订协议,该协议已经实际开始履行。廖某的妻子是知道该处理结果的,在当时并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廖某的妻子是完全认可双方所签协议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廖某的妻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阶段。

  案例2

  同伴醉酒被冻死 酒友被判刑

  2011年3月12日23时许,张纹龙、王亚辉与22岁的宋某在北京东城一小吃店内就餐并大量饮酒。次日凌晨结账时,宋某已喝得人事不省,被告人张纹龙、王亚辉将醉酒的宋某带离该店,后将宋某拖至张纹龙租住的东城区钱粮胡同附近一未完工的改建房内置之不理。次日清晨7时许宋某被发现已死亡,经法医鉴定宋某为酒精中毒后冻死。被告人张纹龙、王亚辉于2011年3月13日被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民警查获归案。北京东城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纹龙和王亚辉提起公诉。北京东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张纹龙、王亚辉有期徒刑1年,并赔偿死者家属39万余元。

  案例3

  饮酒过量醉死 “酒友”判赔2.18万

  吴明与多年好友刘录均是兰阿煤业公司的职工。2007年12月26日中午,刘录给吴明打电话说“想喝两杯”,平时酷爱喝酒的吴明欣然同意,于是刘录买了两瓶白酒提到吴明家喝。下午3时,喝完两斤白酒后,刘录和吴明出门去饭馆吃饭,其间吴明突然跌坐在地,刘录送其回家途中吴明出现小便失禁、面色发白等症状,但这并没有引起刘录的注意,将吴明放在床上后离去。吴明的妻子回家后发现情况有些不妙,急忙打电话求救,等医生赶来时发现吴明已经死亡。

  事后,吴明的家人将吴明的“酒友”告上法庭,要求承担照顾不周的责任。七里河区法院一审判决“酒友”刘录未尽阻止义务,耽误了治疗时机,承担10%的责任,赔偿2.18万元,刘录提起上诉。2009年12月,兰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郭玉红

  嘉宾: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峰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玮

  主持人:近年来由喝酒伤亡引发的官司,屡见不鲜,法院判决也各不相同。那么,是不是大家坐在酒桌上只要端起酒杯喝酒,相互之间就有了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呢?

  张晓峰:宴请与接受宴请是社会交往的一种正常活动,宴请中举杯敬酒,这是社交活动的常识,是人们之间合法的正常的交往活动之一。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成年公民饮酒和相互劝酒。例如受邀者与组织者一同在饭店吃饭、饮酒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所以双方之间不存在约定或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有人在酒后发生意外,一方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他酒友在饮酒过程中有劝酒或强迫饮酒的行为,且酒友在酒后,积极将醉酒人护送回家并交给成年家属照看,已做到了合理的照顾,所以酒友的行为不存在过错情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饮酒者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首先应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责。当其在自愿的情形下进行有一定风险行为时,应当为自己的选择承担相应的后果。如果饮酒者对劝酒不加拒绝而造成饮酒过量,并对自己的身体或他人造成伤害,应当首先由他个人负责。

  主持人:酒后发生了事故,什么情况下酒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何玮:虽然无酒不成宴,但不论饮酒者或共饮者还是劝酒者都应适量,否则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首先是酒后驾车未劝阻。虽然法律上并没有对酒后驾车酒友是否有义务进行劝阻进行明文规定,但知对方酒后驾车不加以阻止,一旦发生了意外,酒友有可能会承担责任。如果对方不听劝阻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都应承担责任,只是责任大小不同而已。其次是强制性劝酒。酒桌上可能会说这样的话:“你要不喝就看不起我!”作为酒友,如果在饮酒时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故意刺激对方饮酒、灌酒、不喝就不行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如果饮酒者发生意外,酒友是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这种劝酒也包括在对方已经喝多、没有自控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张晓峰:还有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而劝酒。在因喝酒时引发疾病发作,导致死亡等情况下,酒友是否知道对方身体状况,成为酒友是否要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如果酒友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少量让其饮酒引发疾病发作,此时酒友无需承担过错责任。如果明知而且继续劝酒,酒友就要承担部分责任。最后是未将醉酒者安全送到家。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自我控制能力,无法支配个人行为时,酒友要将其送到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反之此时如果出现意外,酒友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在责任分配时,一般认定由醉酒人承担主要责任,劝酒人承担次要责任,即劝酒人一般应在10%至30%的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酒友违反了上述这些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尤其是宴会的主办人和喝酒的召集人,所要承担的责任要大于其他酒友。

  主持人:酒友因未负注意和照顾义务,什么情况下承担刑事责任?

  张晓峰:一方面要具备刑事违法性,另一方面是造成严重的后果达到刑事处罚的程度。拿案例2来举例,醉酒的宋某当时已失去意识,酒友此时应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而两被告在明知宋某已失去意识的情况下,未将其送达安全地点,而是放置于一未完工的改建房内,这种地方少有人去,而且是在寒冷的夜里,导致宋某酒精中毒后冻死。两被告的行为在主观上属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方面将深醉的被害人宋某在初春季节深夜单独弃置于工地上,导致了宋某因酒精中毒后冻死这一严重后果,从而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主持人:如果在酒店、酒吧消费过程中,因过量饮酒导致人身伤害事件,酒店的经营者是否该承担责任?

  何玮: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的一种法定义务。对于醉酒者等特殊客人,经营者应承担一些必要的合理限度内的特殊服务义务,如助其醒酒、照料休息等。经营者应采用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设施或设备,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设置必要的警示或进行必要的劝告、说明,这些均属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畴。但对于醉酒者而言,法律并没有强制经营者给予特殊关注,我国法律对醉酒者仍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因醉酒导致的自控能力下降,摔伤几率增加等危险,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安全确保义务的范围。

  张晓峰:在酒店消费,顾客与经营者即产生了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另一方的利益,受损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根据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虽然酒店同客人之间产生了法律关系,并不表明酒店就应当对客人的所有人身伤害都要承担责任。

  主持人:共同饮酒人有什么义务,请给他们支招。

  张晓峰:由于喝酒能使人的神志不能像正常情况下清醒,动作也不能像正常情况下易于控制,在酒后人的思维、反应变得迟缓或兴奋,所以醉酒的人在人身、财产上会处于一种比正常情况下危险的境地,在餐桌上碰倒或打碎茶杯已经是小事,往往过量饮酒还会导致身体的伤害,虽然共饮人相互之间正常饮酒本身不能产生某种法律后果,也没有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但是在共同饮酒时,安全保障义务和侵害赔偿责任是存在的,为了酒醉者的健康和安全,共饮人对酒醉者负有特定的义务,如在饮酒开始过程中,共饮人提醒、劝阻和通知等。当发现共饮人出现酗酒、醉酒或不良反应后,应立即提醒、劝阻已进入兴奋状态不能自拔的共饮人停止酗酒。在饮酒人已经醉酒后,应当送醉酒人到达其住所并交予其家人照顾,或保证其处于安全状态。对于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应当进行积极救助,如帮助伤者拨打急救电话120或报警电话11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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