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土地被预征用后,征用单位在土地上取土形成一个水塘,一个孩子去水塘里游泳,不幸丧生。孩子的父亲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26万余元。此案的赔偿责任如何分配?近日,南京溧水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定征用单位承担10%的赔偿责任,经计算,小明死亡造成损失四十余万元,该征用单位承担4万余元赔偿责任,另加1万元精神抚慰金,共5万余元。当事人对此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溺亡小学生父母状告征地单位和村委会
2010年6月30日下午3时许,小学生小明与其同班同学结伴到小水塘游泳,小明在不会游泳的情况下游到水塘中央后沉入水底,其同学喊来小明的父亲老刘,后老刘将儿子打捞上岸。派出所会同120将小明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老刘将水塘所在村的村委会以及挖坑的某建设单位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等26万余元。
法庭上,老刘说,出事水塘是因取土而形成的,并不是特意建造的水塘,某建设单位和村委会作为该水塘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因取土形成水塘造成的潜在危险,特别是对未成年人潜在的危险是应当知道的,然而,他们既未及时回填,也未在水塘周围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对潜在的危险采取放任的态度,存在管理瑕疵,对造成小明的死亡后果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征地单位赔偿五万余元
某村委会认为,他们不应作为被告,小明发生事故的水塘所在的土地在2003年底已全部被征用,老刘没有证据证明该水塘属于村里所有或管理,也没有证据证明是村里开挖形成的。小明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老刘对其有监管义务,小明溺水死亡的责任应当由其父母承担。而某征地建设单位则没有提供答辩意见。溧水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在发生溺水意外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因溺水发生意外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他的监护人即原告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还认为,某村土地自2003年已被某征地建设单位全部纳入预征,所涉水塘是在预征后因取土形成。某征地单位在对该村的土地预征后,应对预征土地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但是,征地单位对水塘未督促有关单位回填,也未在该水塘周围设置警示标志,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对小明在该水塘游泳发生意外的结果应承担次要责任。某村对小明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计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476825元,征地单位应承担10%,即47682.5元,加上1万元精神抚慰金,共57682.5元,某村村委会不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老刘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通讯员 朱道海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