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通讯员 王洪 谷法轩 蔚华)免费让熟人搭便车,不想熟人下车时摔伤,落下八级伤残。事隔两年,伤者将三轮车主告上法庭,索赔4万多元。昨日,襄阳市谷城法院一审判决,三轮车主承担三成赔偿责任,赔偿伤者损失1万余元。
2010年4月4日下午,襄阳市谷城县石花镇鲍家湾村村民帅女士骑人力三轮车前往谷城莫河村时,偶遇同村许女士。许女士要求搭便车同行,帅女士欣然同意。车到鲍家湾村附近时,许女士急着下车,在三轮车还没停稳的情况下跌倒后摔伤。许女士右股骨颈骨折,住院25天,花去医疗费3400多元。出院后,许女士在医院多次接受辅助治疗。后经鉴定,许女士为八级伤残。
今年5月初,在村委会的调解下,帅女士赔偿给许女士医疗费1500余元。此后,许女士将帅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4万多元。
今年7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许女士要求帅女士赔偿损失是否合法?谷城法院认为,帅女士骑三轮车前往莫河村,许女士主动要求乘坐,双方形成“好意同乘”关系。虽不需支付报酬,但帅女士有义务保证许女士的人身安全,不得损害。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双方在此次事故中均存在过错,许女士应负主要责任,帅女士负次要责任。谷城法院一审判决,帅女士承担许女士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共计3.8万多元的30%,即1.14万多元。许女士自行承担70%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