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欠物业费卖房拟受限制

2012年08月14日02:39  新京报 微博

  原标题:长期欠物业费卖房拟受限制

  新京报讯 (记者马力)如果业主长期欠缴物业费,在房屋出售时有可能会受到限制。记者昨日了解到,北京正在研究办法,欠缴物业费的业主将受到不能担任业委会成员以及不能转让出售房屋等限制。

  具体方式正在研究中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称,物业费是业主用于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养护的资金,个别业主欠缴物业费,实际上是缴费的业主在“掏钱”替欠费的业主购买服务。欠缴物业费还有可能导致物业公司降低服务质量,受损的还是业主。

  据了解,北京也在研究相关办法,例如不交物业费就不能担任业委会成员、限制房屋转让等。但是否将物业费缴纳信息记入房屋权属系统?欠费多长时间会被列入“黑名单”?如果补缴是否可将此前欠费记录清零等?目前还在研究中。

  目前,在朝阳等区县,二手房交易时,房主必须提供物业费结清证明才能过户。

  在香港,业主公约赋予了物业管理公司法定权力,以便追讨业主欠交的管理费。如业主恶意拖欠管理费超过30天,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向该业主提出民事诉讼追讨所欠管理费、利息、手续费及一切法律费用。物业管理公司更可委托律师将该业主欠费的记录注于土地注册署该房屋的记录内。欠费业主必须先交所欠管理费、利息及法律费用后才可将房屋卖出。

  至于今后是否会全市采用这样的方式?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具体方式尚在研究中。

  遇纠纷物业无权停水电

  在一些小区,业主因对物业服务不满,拒绝缴纳物业费,而物业则采取了断水断电等做法。对此,这位负责人表示,无论发生怎样的矛盾纠纷,物业都没有权力断水电,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此外,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政府部门正在努力破解制约物业行业良性发展的政策瓶颈和障碍。如经适房物业费政策多年不变,但人工、水电费用等各种成本涨价,制约物业服务水平等。

  此前征求意见的《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拟规定,成立了业主大会的小区,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即物业费)、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如果要卖房,应当与业主大会结清费用。此外,买房人在购买业主出卖的房屋时,可以向业主大会索取相关费用已结清的书面确认文件,而且业主大会也应当提供。

分享到:
  • 新闻日本已下令拦截中国两岸三地保钓船队
  • 体育奥运-伦敦奥运梦幻歌舞中闭幕
  • 娱乐台富少淫魔门新名单出现已婚女星(图)
  • 财经中行诈骗案嫌犯高山外逃8年后回国自首
  • 科技阿里集团任命王坚为CTO
  • 博客雷锋照片摄影师回应真实性质疑
  • 读书军事奇才:林彪总结自己指挥的九大特点
  • 教育低龄留学生逃离应试教育入别样轨道
  • 育儿两款日本奶粉在港被查碘量低 微博关注
  • 健康用爽身粉会有哪些慢性伤害 奶粉被检缺碘
  • 女性大小S六年后再合体 汤唯设计唯美珠宝
  • 尚品最杰出镂空腕表 四大贵族运动装扮指南
  • 星座周刊下周晦暗不明 测你完美指数
  • 收藏艺术大师赵佶投错胎 跟风炒荧光钞风险大
  • 神舟九号飞船发射升空
  • 穆巴拉克病重
  • 朝鲜将发射卫星
  • 印尼8.5级地震
  • 中菲舰船在黄岩岛对峙
  • 香港特首选举
  • 2012年全国两会
  • 中国工人苏丹遭劫持
  •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通行证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