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秋实)张先生的汽车因发生事故放在修理厂维修,4年多后提车时张先生发现此车竟有11次交通违法行为。昨天记者获悉,密云法院判令汽修厂赔偿张先生车辆使用费及车辆贬值损失共13万余元。
2003年10月27日,张先生驾驶的一辆帕萨特发生了交通事故。2004年10月,张先生与密云一家汽车修理厂达成协议,双方约定张先生全权委托汽车修理厂修理该车辆,修车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20%,其余费用由汽修厂垫付,修车完毕后张先生交款提车。
因车辆当时毁损较严重,且张先生车辆较多,到2009年1月,他向汽修厂提出要提取车辆,却在查询后发现,该车4年间共有11次交通违法行为,且均接受了交管部门的处罚。而且该车发生的11次交通事故中有8次理赔,总共理赔金额达到21.4万余元。
张先生向汽修厂讨要说法未果,将汽修厂告上了法庭,要求该汽修厂支付车辆使用费及车辆损失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证据显示,该车辆多次发生保险事故,总共理赔金额21.4万余元,上述事实足以说明汽修厂长时间使用张先生的车并发生多起交通事故,汽修厂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汽修厂给付张先生车辆使用费10万余元及车辆贬值损失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