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记者 聂炜昌
张洁(化名)今年35岁,南岸区人。
去年3月,她在南岸迎龙小学车站乘坐公交车时,右脚刚踏上车,手还没扶稳,公交车突然开动把她甩下了车,导致她右手着地受伤。张洁这么一摔,却摔出了公交公司跟保险公司之间的一场官司,双方争论的焦点就是:事发的时候,张洁一只脚在车上,一只脚在地上,她到底属于乘客还是行人?
公交公司赔了2万多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
事发后,交巡警现场认定公交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过调解,公交公司与张洁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张洁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26774.14元。
公交公司赔了钱,随后就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请求,因为公交公司是买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但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买了保险为啥不赔?公交公司于是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交公司:一只脚在地上是行人,该保险公司赔
保险公司:一只脚在车上是乘客,该公交公司赔
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就是,张洁一只脚在地上,一只脚在车上,究竟属于行人还是属于乘客?
公交公司认为,张洁一只脚在地上,属于行人,应该保险公司赔。公交公司为公交车购买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根据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司机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第三者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我们已经提前对张洁进行了赔付,所以保险公司应对我们进行赔付。”
但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张洁一只脚已经踏上车,应该认定为车上人员,“车上人员不能认定为第三者,按规定我们是不赔偿的”。他们认为,公交公司也没有对车上人员投保责任险,所以保险公司“没有支付保险赔款的义务”。
法院认定张洁为车上人员,保险公司无赔偿义务
“一只脚在车上,一只脚在车下,没有完成上车过程,怎么会属于车上人员呢?”对于保险公司的说法,公交公司表示不理解。
针对双方的争议,法院认为,张洁到底是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应该综合事故当时的情况进行分析。
“事故发生时,张洁正在上车,其有上车意图,也有上车行为,其身体一部分已进入车辆。”法院认定,是因为车辆突然开动,导致张洁没有完成上车过程,摔出车外,着地受伤。因此,“张洁应属车上人员。”
昨天,我们从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已经驳回原告公交公司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上车前受伤
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法官提醒,在一些涉及“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纠纷案例中,很多车主对“什么是第三者责任险”存在模糊理解,这样会损害车主的自身利益,同时也不利于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就本案而言,如果张洁在没有上车之前,与车辆发生擦挂受伤,就应当是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给予赔付。至于车上人员发生意外,这就不符合“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也不会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