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军:劳动合同法生逢其时

2012年08月14日07:07  法制日报 微博
郭军:劳动合同法生逢其时

  亲历者简历

  ? 郭军,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莫斯科大学进修劳动法;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劳动关系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法学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交通大学兼职教授;国家标准委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问题专家组成员。?

  主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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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劳动法制建设最为重大的历史事件,它是劳动立法的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固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正当的劳动权益,而其本质是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

  和谐社会里,一个最关键的关系就是劳资关系。而长期以来,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中劳动者一方处于弱势地位,劳资不平等带来了诸如血汗工厂、以死讨薪等巨大社会不公现象。同时,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例在减少,大量的劳动者收入非常低,降低了社会的消费能力,抑制了社会总需求,成为一个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倾向性保护,就是对这些不公现象的一次矫正。

  这种矫正必然会影响用工方的利益。所以,劳动合同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饱受争议。全国总工会曾经组织工人力量捍卫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和实施。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亲历了这个过程。

  本报记者 辛红 撰写/整理

  口述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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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梳理中国的劳动关系立法进程,2007年颁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毫无疑问是浓墨重彩的一笔。

  这一笔,既是中国劳动关系中矛盾逐渐累积而必须寻求出路的必然,也是中央政策从效益优先到强调公平公正的调整、经济从劳动密集向技术密集转型的必然。所以,劳动合同法生逢其时。

  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时,恰恰遇到了金融风暴,致使许多人有所担心和顾虑。所以,某种意义上,它又生不逢时。

  如今看来,这部曾引起社会很大争议的法律实施后,不仅劳动合同签订率大大提升,而且对于管理规范、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越强的企业作用越正面。

  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历时两年,基本上是围绕全总所提出的主要目标——解决劳动关系“五化”问题展开,即劳动关系“虚无化”、“形式化”、“单边化”、“短期化”、“空心化”。

  尖锐的劳资矛盾亟待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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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个世纪末,我去南方调研时,经常看到一些企业门口聚集着几十个人,等待就业。企业对在岗职工理直气壮地威胁:愿干就干,不愿干走人,人有得是。农民工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在报纸上也曾有这样的报道,老板用了工人半年,活干完了不给工资,说“我不认识你”、“我没见过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应该按月发放,但是很多老板美其名曰“替你保管,给早了怕你丢了”而拖欠。因此,到了年节假日,尤其是快到春节的时候,各种因为讨薪引发的过激行为时有发生。

  当时,工会对企业缺乏制约手段,一些政府职能部门也对此重视不够,在“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背景下,此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矛盾不断积累。

  2003年,媒体报道了温家宝总理为农民工讨薪的新闻。重庆农妇熊德明对温家宝总理讲了一句实在话:“丈夫在外面打工时有2000多元的工钱被拖欠了一年,影响了娃儿们交学费……”由此,曾引发了全国范围内为农民工讨薪的“风暴”。

  事实上,如果没有制度做保证,总理讨薪也未必能达到目的。若我是拖欠熊德明丈夫工资的老板,我可以对总理说:“这个人我没用过,我怎么能给他发工资呢?”或者辩称“他说欠薪2000多元,可我从来就没答应给他这么多啊。”

  讨薪,到底该以什么标准讨?后来,相关部门迅速出台意见,规定只要有企业出入证、饭票、工作服等就都可以认定算有劳动关系,但是,从法律证据上来说,这样的规定还有待推敲,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因此提上日程。

  除了劳资矛盾外,劳动合同法提上日程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例在减少。虽然国家的蛋糕越做越大,但劳动者得到的数额没有相应地增加,低端劳动者的收入反而减少,与此相反的是资本的报酬挤压劳动的报酬。这种社会分配失衡成为一个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此外,我国的劳动力价格被低估也急需矫正。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

  要解决公平问题,而不是效率问题,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制定之初肩负的重大使命。

  10万多条意见来自职工和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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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施行后,特别是1996年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后,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就已列入了国家立法日程,全总一直高度关注和积极参加了草案的起草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一直进展不畅,直至2004年底重新启动。

  重新制定之初,相关职能部门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一个草案,对劳动合同制度做了比较简单的规范,但是有些原则偏于行政管理。当时,我在全总法律工作部工作,法律工作部具体负责代表职工和工会组织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立法的工作。知道起草劳动合同法这一消息后,全总便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建议:此事重大,应充分听取企业和企业代表组织、职工和工会组织、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全总明确建议,劳动合同法应当解决劳动关系的“五化”问题,即不签劳动合同用人的“虚无化”,签劳动合同但不规定具体标准的“形式化”,规章制度企业任意制定的“单边化”,用新不用旧使用黄金年龄段的“短期化”,签合同的不用人而用人的不签合同的劳务派遣的“空心化”等问题。

  国务院法制办非常重视,政法司的负责同志专程到全总听取建议。随后,国务院法制办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总组成三个调研组,分赴各地听取意见,并围绕解决“五化”问题修改了劳动合同法草案。

  当时有几组统计数字:中小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劳动合同短期化,60%以上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下;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上海一线劳动者80%为劳务派遣工;劳动争议案件每年以20%速度增长。

  劳动合同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以后,全总和相关部门都建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人大决定公开征求意见后,我倒有些后悔和担心了。因为全国人大是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想想看,有多少工人有条件、有机会上网,并有能力在网上提出立法修改意见呢?

  于是,我们针对征求意见稿逐条分析,研究排列出了21个问题,并逐一给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随后将“21条”发往各省总工会,再下发至每个市,要求至少找50家企业,每家企业至少找50名职工征询意见,符合实际情况的,就组织职工通过网络提出建议。

  很快,企业职工发动起来了。根据统计,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求的19万多条意见中,有70%以上来自于职工。

  捍卫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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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和实施,面临前所未有的社会关注,也引起了很大的质疑,不仅包括企业,还有专家学者。有人说它是善意的,有人说是设了虚高标准的法,还有人评价这部法律“未富先娇”,还有的说法律超前,更有的直接说是恶法。

  我那时也听到了很多人的意见。但是让人值得深思的是:征求意见稿出台后,最早有反映的是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很少有声音。我认为,这恰恰说明外资企业法律意识高,明白立法就是各种利益的博弈过程,同时也是准备执行生效的法律的。而民营企业似乎习惯了规避法律,习惯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陋习,采取“你怎么规定我都无所谓”的态度,国企则是“国家怎么定,我们就怎么办”,忽略了自己已经是市场经济的独立利益主体,所以国企放弃表达的机会也令人遗憾。

  在这部法律制定过程中,全总没有被动地应对,而是抓住每一个机会,积极主动地与企业交流。中国美国商会针对劳动合同法提出了64页的意见,全总也一一回应了64页,这些意见中,有1/3的反对意见与全总的意见一致。比如“试用期”的规定;有1/3意见是因对条款有误解,比如广受争议的对无固定期限合同作出规定第14条,企业认为是僵化了用工机制,增加了用工成本。但事实上,企业是有选择权的;另外1/3的意见是基于利益不同,比如补偿金的标准,企业希望低,工人希望高等等。与中国美国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各种劳务派遣机构等,通过早餐会、恳谈会、座谈会等多种途径交流沟通。最忙的时候,我记得一天都有三、四个座谈会。与大家在媒体上看到的热闹不同,与企业面对面的交流并不是凭着感情作斗争,也很少出现针锋相对的局面,而是彼此理性地进行沟通交流。

  合同签订率直线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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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实施之前出现了令人哗然的“华为门”等事件。有人说这部法律本意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者反而成为不成功的法律的牺牲品,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

  而原本在征求意见阶段没什么声音的民营企业这时发声了,抹黑劳动合同法成为时尚,“误读、误导、误判”现象突出,不少企业花了很大成本与员工解除合同后再重签,影响恶劣且白花了钱。我记得很清楚,当时有一家香港媒体报道的大标题就是“加班要付加班费了,企业要给员工交社保了”。这真是一件让人纠结的事情,劳动法早在1994年就明确规定加班要给工资,用人要交社会保险金,难道劳动法废止了吗?

  还有一个让人纠结的事情:金融风暴来了,外资会不会走?企业能不能扛得住?而伴随着走出金融风暴,中国又出现了另一种现象:民工荒来了。正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得用工相对稳定,合同签订率直线上升,从实施之前的不足20%增长至90%以上,缓解了用工矛盾。

  如今,回过头来看,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实施更好地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同时也有利于我们国家走出低工资低成本的经济增长模式,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不可否认的是,劳动合同法仍有待完善的地方,比如滥用劳务派遣使得劳动合同“空心化”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约束,但我认为,它仍然是一部有远见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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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访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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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对全总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的采访中,富士康是绕不过去的话题。

  从职工“多连跳”到计划启用机器人,再到四川省政府承诺帮助招募一线工人的指标一层层分摊到县乡村,富士康的每一步用工方案都让人“惊叹”。

  郭军告诉记者,很多企业认为,工人是企业购买的商品,企业付钱了,工人就干得越多越好,钱付得越少越好。富士康就是以这样的心态在解决问题。

  卓别林的电影《摩登时代》曾描述了美国一个在流水线上的工人,毫无间歇的劳作终于让他发疯:一见到圆形的东西,就忍不住要用扳子上紧。工人被异化成流水线上的一部机器,是工人的悲哀,难道就不是企业的悲哀?

  资本不是万能的。

  郭军说,尊重职工、依靠职工,企业才能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才有美好的、可持续发展的未来。

  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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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2月24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首次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

  2006年3月20日 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06年4月2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宣布收到立法意见191849件,创历史纪录。意见征集活动的最后一天,欧盟商会和上海美国商会,同时将各自的建议和意见递交给全国人大,称如果实施目前的草案,将对中国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会对中国的投资环境产生消极影响。

  2006年5月15日 50家港商代表对劳动合同法(草案)提出十项质疑,认为可能会使港商和外商不敢在内地开厂或投资。

  2006年12月24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

  2007年4月24日 劳动合同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

  2007年6月24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草案)四审。

  2007年6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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