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伯经老乡介绍,到广州市海珠区的肥婶厨房当洗碗工,他在今年8月10日辞职回家时,才知道自己被指在5月“偷喝”了酒楼一碗粥,罚款2000元。李伯认为当时喝粥是领班允许的,并不是“偷喝”,并觉得“一碗粥值2000元?太欺负人了”!但中间介绍人康先生称李伯被罚款也怪不了别人,他确实是偷吃了几次,之前酒楼的人都已经三番五次警告过他了(8月12日《广州日报》)。
面对质疑,餐馆经理拿出了餐馆与介绍人康先生签署的协议,协议约定:李伯“承包”给康先生管理,康先生管理的工作人员要遵守餐馆的规章制度,如违反,餐馆有权按照其奖惩条例对该员工进行处罚。而奖惩条例明确规定,凡是偷吃,都要罚款2000元。梁经理还说,“酒楼的偷吃现象很常见,以前罚得轻难制止。”后来提高了罚款额度,偷吃现象就少了。
餐饮企业对员工进行合理的管理无可厚非,但在这一事件中,餐馆用高额罚款惩罚偷吃的员工却于法无据。首先,餐馆是和介绍人康先生签署“罚款协议”,而不是和李伯签署。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餐馆和康先生的协议自然不能对李伯产生约束效力。
其次,餐馆的规定没有对“偷吃”行为进行一个合理的界定。究竟是在上菜之前吃才算偷吃还是只要在餐馆吃了东西就算是偷吃?正如李伯所抱怨的,当时喝的粥,是锅里剩下的,并且是领班说可以喝他才喝的。如果他所言属实的话,这怎么能算是偷吃呢?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即使该“罚款协议”是和李伯签的,并且李伯也真的偷喝了粥,他也不应该承担2000元罚款之重。根据现行相关法律,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只能由行使国家权力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餐馆根本就不具有“罚款权”。对李伯进行罚款显然是违法的。
同时,《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也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餐馆有确凿证据证明李伯偷喝了粥,且真要李伯赔偿的话,李伯也只需要赔偿他们一碗粥钱,并且餐馆还得及时地将处罚决定书面告知李伯,别等到人家离职算工钱的时候才通知人家。
企业应改变以“罚”治企的错误做法,进行以“法”治企的良性改造,依法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如果员工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等情况,可依据内部绩效管理制度进行经济方面的扣减。
(舒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