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甘肃日报张掖讯 (记者 伏润之) 7月24日,甘州区人民法院集中审理四起“醉驾”案。4名被告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两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1800元。
2011年5月至2012年2月,4被告分别醉酒驾驶摩托车、出租车致人伤亡。贺某某、妥某某醉酒驾驶摩托车,肖某某醉酒驾驶出租车致人受伤,朱某某醉酒驾驶摩托车致人死亡。经抽血鉴定,4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均在200mg/100ml以上,超过醉酒标准2倍多。
庭审中,从第一个站在被告席上的朱某某,到最后一个被法警带离的妥某某,听到最多的就是“后悔”二字。
“醉驾入刑”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法律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8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车。主审法官表示,通过集中打击醉驾犯罪,再次提醒机动车驾驶员“喝酒不驾车,驾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