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胡迪 通讯员李世寅)受人指使,放火焚烧他人小车,8月11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龙犯故意损害财物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因情感及财产纠纷产生矛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张某龙与王某秋(另案处理)预谋毁坏被害人张某明的粤T牌号小汽车。同年10月18日凌晨4时许,张某龙携带汽油一瓶,驾驶粤J牌号摩托车窜至东升镇佑生路东侧路段,将汽油倒在了张某明停放在该处的粤T牌号小汽车车头处并点燃后,驾摩托车逃离了现场。随后,张某龙在逃跑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案发后,张某龙获得被害人张某明的谅解。
据张某龙供述,自己与张某明及王某秋等人曾在2005年合伙办厂,但是没过几个月就散伙了。王某秋与张某明因情感及财产纠纷,产生矛盾,王某秋遂指使自己其去破坏张某明的小车。张某龙表示,自己是从王某秋那里获得张某明的小车号码等信息的。
慌忙逃窜忘支起摩托车脚架
当时,张某龙准备了一个绿色塑料瓶,内装汽油,还带着打火机,窜至案发地点,趁四周无人之机,将汽油倒在张某明的白色丰田小车上,点燃逃离。由于自己逃跑慌张,摩托车脚架来不及收起,跑了约100米就被摔倒了,随后被闻讯赶来的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张某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惩处。但鉴于张某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此外,张某龙已经获得被害人张某明的谅解,也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张某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