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10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开始

2012年08月14日10:40  中安在线 微博

  据市场星报报道,一个文化创意企业,要同时面对两种税制(购设备需要缴纳增值税,销创意产品需要缴纳营业税);一条信息产业链上下游3个企业,也要面对两种税制(中游企业向上游企业购设备要缴纳增值税,下游企业向中游企业销售技术产品要缴纳营业税),而两种税制之间不“通气”——不能相互抵扣的情况,将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启动之后彻底改变。

  昨日,“全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宣传工作会议”,正式宣布了我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从试点之日(10月1日)起将享受“营改增”优惠政策,从“头”到“尾”都缴纳增值税,可互相抵扣,避免重复计税,从而减轻税负。

  试点范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1+6模式”)

  我省“营改增”试点范围: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等六个领域),简称“ 1+6模式”。

  对纳入试点的企业,超过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为一般纳税人,低于50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纳税标准不一样。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源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意义:从“头”到“尾”都缴纳增值税,减轻“税负”

  增值税最大的特征,就是它的“抵扣机制”,是以销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减除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的差额为应纳税额;而营业税通常按照营业收入总额和适用税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减除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基本上不“通气”,营业税与营业税之间也不“通气”,都是各缴各的,不能相互抵扣;只有增值税与增值税之间可以抵扣。

  以运输企业为例,按照模型测算:某交通运输企业当年营业额1亿元,按照营业税计算,其税率为3%,应纳税额为300万元。如果改征增值税,其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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