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一律不得执法

2012年08月14日13:19  新闻晚报

  记者 张建群

  晚报讯 见诸各地的不当或者粗暴执法中,“临时工”常常成为“挡箭牌”。而按照规定,非在编人员、未通过基础法律知识考试的人员将无法取得《执法证》,并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本市目前正在进行《上海市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制订工作,《上海市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明确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是国家和本市规范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之一。截至目前,本市共有三万多名行政执法人员领取了《上海市行政执法证》(简称《执法证》)。

  《办法(草案)》对申领《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在条件的审核方面,有关行政执法单位作为行政执法人员的直接管理者,在报送相关人员的《执法证》申领材料之前,应当首先对其申领人员是否符合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切实保证申领人员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为此,《办法(草案)》明确规定,行政执法单位为其人员申领《执法证》的,必须预先审核相关人员的条件,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执法证》。

  《办法(草案)》加强了《执法证》发证后的事后监管。其中特别明确,市政府法制办和区县政府法制办可以组织对持证执法人员的基础法律知识抽查考试,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可以暂停其《执法证》的使用。

  《上海市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草案)》及背景情况介绍已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 (www.shanghail.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www.shanghailaw.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公布。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2年8月19日。

  邮寄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监督处,邮编:200003电子邮件地址:fzbjdc@shangha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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