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

2012年08月14日13:52  法制日报 微博

  法制网南宁8月14日 记者莫小松 记者今天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获悉,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进入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阶段。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机动车实行“黄绿标”的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未取得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

  据悉,现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制定于1993年。随着城市发展,汽车尾气污染已经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元凶之一。为此,有必要对现行法规进行修订,加大机动车污染治理的力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贴上环保分类标志“绿标”和“黄标”,根据不同的检测要求采取不同的管理

  措施。例如,经环保检验达到规定排放标准及免予检验的新购机动车,核发“绿标”;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

  、但符合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黄标”。环保分类标志将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制作

  并核发,不得收取费用,汽车司机上路时要随车放置。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由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相应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与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同步进行。未取得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新购机动车达到自治区执行的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办理注册登记前免予接受排气污染检验。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由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制作,机动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随车放置,不得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变造,不得使用过期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

  机动车未取得或未随车放置环保分类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供环保分类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处200元罚款。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由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制作,机动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随车放置。如果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变造或者过期的环保分类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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