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白沙(海南)8月14日电(记者 吴晓锋 邢东伟)昨天下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昌江黎族自治县海洋与渔业局原局长王雄雄受贿案在白沙县进行公开审理。检方指控,王雄在任昌江交通局局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88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王雄在任昌江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促成海南昌江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昌江县政府于2010年12月29日签订《海尾国家一级渔港续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2011年1月下旬,王雄先后两次在海口市一家酒店客房收取该投资公司代表送给的感谢费共计50万元。这些钱被王雄用于个人消费和投资。
今年3月14日,海南省检察二分院反贪局在追查昌江海尾国家一级渔港续建项目案件时,王雄向反贪局投案自首后,承认受贿50万元。又主动交代了2007年至2008年其任昌江交通局局长期间,代表昌江交通局先后与中标道路建设工程的高某、骆某、钟某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在工程建设结束后,收受了3名项目承建人的好处费共计38万元。案发后,王雄将赃款全部退出。
公诉机关认为,王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88万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机关就上诉指控出示了大量证据,法庭就事实证据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质证和法庭辩论。王雄在法庭上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鉴于该案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