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福建8月14日电(通讯云 林坤淀)日前,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郑某均犯有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郑某均在顺昌县务工,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平时收入根本不顾其本人开销,2012年2月16日,郑某均突然萌生了劫财致富的想法,当晚17时左右,郑某均以其要回家需租车为由,在顺昌县某宾馆门口租用了被害人余某的面包车前往沙县,当车行至沙县高桥镇某纸厂附近时,郑某均见该处偏僻无人,便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架在余某脖子上,要余某拿出钱财,余某当即反抗与郑某均搏斗,最终制服郑某均,并将其扭送至当地公安机关。
沙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故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