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8月14日电(通讯员 齐效坤)近日,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王某抢劫案,经庆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市中级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王某因不甘心恋爱失败,于2012年4月23日到被害人刘某家上门理论时,正好碰见有两个男青年在刘家,这使王十分气愤。次日8时许,刘家中只剩王刘二人。王因不甘心刘就此与自己分手,便与被害人理论。后两人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撕拉。王恼羞成怒,即心生杀人恶念,遂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在刘胸部、腹部及颈部连刺八刀后逃离。致刘某胸部、双肺、腹部、喉部等多处受伤,经抢救刘某脱离生命危险。同年12月,王到合水县公安局自首。
2012年5月1日,合水县检察院改变公安机关故意伤害定性,以故意杀人罪将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合水县检察院审查判决后认为,一审法院在被告人明显不符合“情节较轻”条件,且无悔罪表现的情况下判处王某缓刑,适用法律错误,适用缓刑错误、量刑畸轻,提出抗诉。庆阳市院支持抗诉意见,并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遂作出上述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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