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记者王宇婷实习生李玉玲通讯员薛峻峰)记者8月11日从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因醉酒驾车致人死亡,董某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2年。
据介绍,2011年9月30日21时,被告人董某某醉酒驾驶江淮越野车为逃避交警查车,不顾交警示意停车继续驾车超速行驶,当行驶至赛罕区政府附近时,将正在人行道由西向东步行的被害人宏某撞倒,宏某被抛出后跌落在路面上,董某某驾车继续向前行驶,车辆行驶上南北人行道,与第一棵树发生碰撞后继续前行,车身左前部与第二棵树发生碰撞,车身逆时针旋转后停下。被告人董某某作案后不是报案或积极抢救伤者,而是打电话找人意欲顶罪,最终造成伤者死亡的严重后果。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