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从法律角度来治理“隐性福利”问题

2012年08月15日00:30  红网

  公务员、国家企事业单位的隐性福利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引起社会质疑。日前,有媒体刊文,揭开了中国“体制内”隐性福利的面纱。一位来自北京的专家表示,“隐性福利”已成为财政资金流失的黑洞。(8月14日《中国经济周刊》)

  隐性福利早就是公开的秘密,可谓无处不在,形形色色,它可以是一块普通的香皂,也可以是闹市区的一套住房;它可以是“留住人才的法宝”,也可以是“赤裸裸的腐败”……隐性福利具有一个共同特点:它是国家企事业单位向员工发放的货币或非货币的额外收益。

  隐性福利是新形势下的分配腐败,严重破坏了分配领域里的公平,败坏了公务员、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形象,影响和谐社会建设。搞隐性福利的单位,往往是“国”字号的,多半是掌控公共资源的权力机构,或是垄断企业,不是得罪不起,就是财大气粗。它们利用手中的权力或垄断资源,钻监督管理制度的空子,搞小集体福利,获取本不该有的丰厚收益,拉开了与广大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权力部门的隐性福利是权力寻租,化公为私,让纳税人来埋单;垄断企业的隐性福利截流了全民的利润,并将隐性福利的经济成本转嫁给广大消费者。由于隐性福利是集团、部门自肥,“给员工谋福利”,因而,有恃无恐,理直气壮,越搞越上瘾,以致于搞隐性福利者成为阻碍改革深化的既得利益阶层。为了能够让隐性福利长久地搞下去,一些部门单位不愿意改革,青睐垄断,利用权力和资源自肥,变本加厉,老百姓颇为不满。显然,隐性福利是不受追究的腐败,必须受到遏制。

  隐性福利的产生,有其温床,这就是监督管理制度的混乱,要遏制隐性福利,就须扎紧监督管理制度的“篱笆墙”。公职人员的津贴补贴、福利应有国内统一的明文制度规定,要纳入财政预决算,向公众“晒帐本”,接受阳光监督,严格追究制。重要的是,要把隐性福利纳入集体腐败的范畴,作为新时期反腐的一个重点。鉴于社会分配改革深化的需要,应考虑从法律的角度来治理隐性福利问题。

  [稿源:红网]

  [作者:于文军]

  [编辑:王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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