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14日讯(记者 王彬)
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就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下发意见提出,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要“先救治后救助”,对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虽未满2年但达到上学或就业年龄的流浪未成年人,由民政、公安部门完备相关手续,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便于其上学、就业等。
意见提出,公安、民政、城管、卫生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开展重点区域联合救助巡查,对露宿街头的流浪未成年人实施主动救助,防止其出现意外。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组织动员居民提供线索,积极劝告、引导、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积极动员各社会团体、组织和志愿者,密切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工作。
对突发疾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等部门要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直接护送其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定点医院要完善救治工作机制和收治程序,确保得到规范、安全的医疗救治。
对查找到父母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安排护送返乡,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要给予优先照顾。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应当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对确无监护能力的,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仍然无效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由人民法院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虽未满2年但达到上学或就业年龄的流浪未成年人,由民政、公安部门完备相关手续,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便于其上学、就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