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 李英锋
《新京报》报道,河南淮滨县司机杨华(化名)本月初开着一辆大货车,主动到当地一个超限检查站办理超载罚款“月票”。当地其他货车司机,也多是在月初到超限站先行缴纳超载罚款。超限站要求,三轴货车要缴纳5200元,两轴大货车要缴纳4400元,两轴小货车要缴纳3300元。只有缴纳罚款后才能上路。
公交车乘车有月票,可没有想到处罚超载车也有“月票”。这种治理超载的做法,实在是太有“创意”了。事实上,“超载月票”是一种“法治超载”,明显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
治理超载,罚款只是手段,目的是要纠正超载现象和遏制超载行为,使车辆载重得到规范,以保障车辆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而“超载月票”却是罚过之后就可明目张胆地超载,反而纵容了超载行为。显然,这种处罚已经落入了“执法经济”的窠臼。
同时,这种处罚也严重违背执法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据此,依法处罚超载行为,一是应在超载行为发生之后实施;二是应区分每例超载行为的情节,选择对应的罚款额度,而不应采取罚款一刀切的办法。
车辆超载是应该严肃治理的,但上述错误做法必须纠正。《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希望各地都能以此为戒,防止出现此类错误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