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省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治超责任追究以行政执法部门在治超中查获的超限超载车辆为线索,倒查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车辆所有人、货物源头单位、车辆生产和改装企业以及治超各环节涉及的政府部门的过错责任。
《办法》规定,倒查发现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吊销其车辆营运证;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车辆改装维修企业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1年以内发生3次以上,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并向社会公告。车辆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治超各环节的行政机关、行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被倒查过错责任的情形包括:交通运输部门或其工作人员越权执法、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行为或者包庇、与当事人串通等违法、违纪行为;公安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对国家公告管理未列入或已撤销的货运车辆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工作人员未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未对车辆生产企业生产和改装车辆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等情形;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或其工作人员未对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进行有效监管致使非法改装货运车辆出厂等行为;工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对未依法取得车辆改装、汽车维修等前置许可而办理登记注册等行为;农机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技术条件的拖拉机予以登记、核发牌证,对低速载货汽车等机动车登记为拖拉机或者变形拖拉机等行为,等等。承担过错责任的人员将依法受到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组织处理或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组织处理与行政处分可以视情合并适用。(记者胡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