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李金华、郭添红、记者章娜报道:昨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对高温津贴标准、发放时间进行了调整。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120元调整到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80元调整到160元。发放时间范围从原来的7、8、9三个月扩大到6、7、8、9四个月。
高温津贴标准提高发放月份扩大
据了解,从今年开始,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120元调整到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80元调整到160元。发放时间范围从原来的7、8、9三个月扩大到6、7、8、9四个月。如果之前单位发放没有满足这个标准,各个单位必须从这个月开始补发给劳动者。
按规定改变了高温津贴的列支渠道,将高温津贴纳入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计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用人单位应当为全体在岗工作人员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药品及保健用品,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不得以提供了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为由抵扣应发放的高温津贴。
不发高温津贴可申请劳动仲裁
据了解,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减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如果没有拿到高温津贴也可以向劳动部门反映,省人保厅的热线举报电话为: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