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下午1点49分开,我1点就到了火车站,围着广场找了一圈才找到供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却发现是锁着的。拨打提示牌上的电话,半个小时无人接听……”8月6日中午,坐着轮椅残疾青年王金雷到郑州火车站乘火车,不料无障碍通道被锁,求助无果而最终错过了上车。
根据8月1日实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王金雷向相关部门进行维权,当天就得到郑州火车站管委会的道歉和3000元的经济赔偿。国务院颁布的这一《条例》规定: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保护或者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患小儿麻痹症致双腿残疾的24岁的王金雷,擅长唱歌,经常到外地参加一些助残公益演出,无障碍环境的不完善让他深受出行之苦。
目前,国家已出台多个保障残疾人无障碍出行的法律法规,然而无障碍设施建设并没有完全随着法律的出台而跟上,很多公共场所对残疾人的服务也不完善。在医院、商场、图书馆、学校及一些政府公共服务部门,相当一部分公共场所的无障碍通道不畅通,尤其是老的建筑几乎没有为残疾人而设的无障碍通道,新建筑上的一些无障碍通道设计得也不合理或成了摆设;而在交通方面,公交车、出租车更是几乎没有无障碍设施。一些单位负责人坦言,新修或改造无障碍设施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和精力,无法短时间内完成或一步到位。
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国家和社会需努力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环境,这个环境包括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各个方面。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在出行上,《条例》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
法律界人士表示,无障碍环境的建设面临的困难还很多,维权难度也很大,但《条例》的出台,能够督促相关义务主体建设和改造无障碍设施,为残障人士提供更好的无障碍环境。(周竟、刘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