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夫妇车祸致残 同一案件两判决截然不同

2012年08月15日05:59  晶报 微博

   晶报深度调查部记者 马骥远/文首席记者 成江/图

   核心提示

   一辆宝马车车主把车借给一个没有驾驶证的人,结果车子出事把人撞成重伤,车主需不需要负担连带责任?一个法官说,要负;另一个法官说,不要负。

   在这起车祸中,被撞成重伤的夫妇二人因赔偿金问题对肇事方提起诉讼,对于来自浙江农村的他们,究竟是应该依照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赔偿?一个法官说,应按农村标准;另一位法官说,应按城镇标准。

   在同一起车祸的索赔诉讼中,两个法官针对同一车主的责任,户籍、来深时间完全相同的受害者的赔偿标准,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令人大跌眼镜的是,这两位法官同属一个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一对外地来深务工夫妇在一起车祸中重伤,夫妻双方分别起诉肇事方,在车主赔偿责任、城镇或农村赔偿标准方面,同一法院作出自相矛盾的判决;法律界人士认为这种“一案两判”现象显现我国法制体系短板。

   “这是典型的‘一案两判’现象”,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金焰律师点评说,这未必是法官存心给原告被告添堵,而是折射出我国法律制度的缺陷——相同、相似的案例不能互相成为判决依据,从而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案发:

   宝马冲上人行道,撞伤卖烧烤夫妻

   “当时我就在这里,背对着马路,蹲在烧烤炉旁边,我老公隔着炉子跟我面对面蹲着”,今年8月上旬的一天,在福田区农轩路东海花园西门对面,吴国燕对晶报记者诉说着,2011年4月21日晚11点发生的那令人恐惧的一幕,对这个43岁的女人来说,至今仍刻骨铭心,“我先是听见呼的一声,身后好像一股风吹过来,还没有反应过来,人就被撞得往前冲了出去……”随后,吴国燕感到腿部一阵剧痛,原来自己的身体已被压在滚烫的烧烤炉上。

   吴国燕的丈夫吴良鑫在同一时刻被撞,他的情形更加严重,“炉子砸到左腿,屁股结结实实地顶在隔离墩上,人当时就晕过去了”。

   此刻,正在吴良鑫、吴国燕的烧烤档吃宵夜的路人潘先生目击了事件的全过程。“当时,我隐约看见一部宝马车从东海花园西门开出来,往右转弯沿着农轩路走了不远,掉头往回走,到了烧烤档附近慢慢停了下来,看样子是准备把车停在路边,就在这时候车子突然失控,冲上了人行道……”潘先生对晶报记者回忆说。

   蹊跷:

   肇事车没买交强险,肇事者没有驾照

   潘先生的回忆,与肇事者刘×娜的表述基本吻合。“那天,我跟朋友一起,到东海花园去玩,走时,朋友让我把宝马车先开出来,在路边等着”,刘×娜对晶报记者说,于是她开车出了小区,并掉头到达小区西门对面附近,“这时我的手机响了,我一边往副驾驶位置伸手去拿手机,同时准备停车,可能接电话时心情有些激动,脑子一迷糊,就把油门当成刹车踩了,车子就冲了出去……”

   出事后不久,市交警局福田大队民警赶到现场。调查结果让他们十分惊奇:肇事车辆——车牌为粤BX655X的宝马车,登记车主是熊×艳,车子没有买交强险;同时,肇事司机刘×娜居然未办驾驶证。“我前几年在驾校学过,但没有参加考试;那天,我只是帮朋友把车开出来,没打算开远”,刘×娜解释说,这辆车属于熊X艳,而她是从熊X艳的“朋友的朋友”手中借的。

   灾难:

   外地来深两夫妻遭遇重创

   这次事故对于吴良鑫、吴国燕夫妻来说,无疑是一次飞来横祸。吴国燕腿部由于压在烧烤炉上,多处烧伤烫伤,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66天。去年7月29日,吴国燕被深圳市二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

   丈夫吴良鑫的伤势更加严重。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去年4月22日凌晨2时许(事发后3小时左右)的记录显示:右髋臼粉碎骨折并髋关节后脱位;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右胫骨平台骨折;右坐骨神经损伤。经过右髋关节脱位复位手术,骨折复位DHS固定术,右侧髋臼骨折、右胫骨平台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等手术以及一系列牵引治疗后,于去年6月8日出院,转往福田区中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去年11月21日,市二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吴良鑫在这次车祸中构成一个七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像针扎一样疼,特别是晚上,有时候疼得睡不着”,47岁的吴良鑫拉起裤腿,指着腿上的伤疤对晶报记者说,让他特别难过的是,作为家中的顶梁柱,现在的他却几乎不能行走,最多只能走出家门几十米。

   窘境:

   失去劳动能力,一家老小生活无着

   吴良鑫和吴国燕夫妇告诉记者,他们1990年就从老家浙江新昌农村南下深圳,最初几年四处打工,也做些小生意;2001年开始,在福田区农轩路东海花园门口摆烧烤摊。“收入不算太高,但每月至少也有1万元左右,运气好的话,有时一个月能挣将近2万元”,吴良鑫告诉晶报记者。这笔钱,他们要供养双方的父母,以及他们的三个孩子。目前,22岁的大女儿刚刚工作,15岁的二女儿和12岁的儿子都还在上学。

   “受伤已一年零四个月了,烧烤生意还是没法做”,吴良鑫说,他和妻子都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失去了劳动能力,家里的生活来源完全中断。

   诉讼

   当事人状告车主及肇事司机

   对于这起事故的责任,市交警局福田大队去年6月7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裁定:刘×娜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类机动车,驾车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出事后,我没有逃避责任”,刘×娜对晶报记者说,她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赶到医院配合抢救,垫付了医药费,“即使因为无照驾驶肇事被治安拘留的时候,也还在操心为他们治疗的事情”。对此,吴良鑫和吴国燕并未否认。然而,在后续处理中,双方对赔偿的范围和金额发生了严重分歧。吴良鑫、吴国燕分别将车主熊X艳和肇事司机刘×娜告上法庭。

   1

   争议焦点之

   车子借给无照人员,出了事车主要负责吗?

   “出车祸之后,我们了解到肇事车辆的车主是熊×艳”,吴良鑫告诉晶报记者,然而,这位车主自车祸发生之后,始终没有出面处理任何善后事宜,“她不给车子买交强险,又把车借给一个没有驾照的人,出了事竟然没有承担任何责任,这让我们感到不能理解”。

   于是,吴良鑫、吴国燕分别提起的诉讼中,将熊×艳与刘×娜同时列为被告,要求她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悬疑

   熊×艳是香港人?深圳人?还是江西人?

   熊×艳究竟是何许人?吴良鑫、吴国燕与熊×艳和刘×娜之间有3起诉讼(其中关于吴国燕的医疗费双方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晶报记者从福田区法院的3份判决书中发现,熊×艳在3起案件中使用了3个身份和地址:香港居民;深圳市民,住址龙岗区布吉街道某地;江西省居民,住址南昌市新建县某村。

   3份判决书显示,身为被告之一的熊×艳全部“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使得法院对其只能缺席审理。刘×娜告诉晶报记者,她与车主熊×艳并不认识,肇事的宝马车是熊×艳借给朋友姚某,姚某的“朋友的朋友”再转借给她。在事故发生后,身为肇事车车主的熊×艳是否曾与交警部门取得联系配合事故处理?记者询问市交警局福田大队,没有得到回复。

   法院判决1:

   车主要负责任

   去年8月底,首先结束医疗阶段的吴国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熊×艳和刘×娜连带承担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

   去年12月,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690号),判定“被告熊×艳对被告刘×娜被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2:

   车主不用负责任

   然而,不久后,正在进行康复治疗的吴良鑫起诉要求被告熊×艳和刘×娜连带承担康复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时,福田区法院另一法官的判决则完全不同。

   今年3月,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38号)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熊×艳对于本次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对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仅判决熊×艳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吴良鑫112000元”,而无需对肇事司机刘×娜的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吴良鑫的委托代理人、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李书贵律师告诉晶报记者,吴良鑫对这一判决十分不满,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熊×艳与刘×娜一同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点评

   必须有证据支持车主借车“无过错”

   “把车借给没有驾照的人,出了事故,只赔交强险的钱,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多次代理交通事故诉讼的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金焰律师对晶报记者分析说,交强险是一种强制保险制度,车主熊×艳不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交强险,已是一种过失,因此,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且责任在本方时,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金额必须由车主承担。然而,仅仅承担交强险金额是不够的。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没有过错,如何界定?”金焰说,如果熊×艳能证明自己确实将宝马车借给一个有驾照的人士,而这个人再把车子借给刘×娜,出了事,熊×艳可以不承担责任。但这一切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要么留下了借条,证明你将车借给某人,而此人有驾照;要么有车子交接时的监控录像,证明一位有驾照的人从你的手里把车开走。不能出示这样过硬的证据,从法律上只能认定车主直接将车借给了最终的肇事者——无驾照的刘×娜;因此,判决车主熊×艳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错误的。

   2

   争议焦点之

   按照城里人还是农村人的标准赔偿?

   “这是我在深圳办的暂住证”,吴国燕拿起厚厚一沓旧暂住证对晶报记者说。记者看到,最早一张办于1997年3月,编号为福33873851。在她的手里,还有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从深圳往老家汇款的单据、租房合同等。没有想到的是,这些还不足以让法院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判定。

   法院判决1:

   按农村标准赔

   已在深圳打工、经营烧烤档20余年的吴国燕、吴良鑫在诉讼中,均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获得残疾赔偿金。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受害人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吴良鑫、吴国燕的代理律师李书贵告诉晶报记者,在去年8月底吴国燕诉熊×艳、刘×娜案件(即3690号案)中,他们提供了社区工作站的人口信息登记表、深圳市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安肉菜市场出具的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水电费收据,以证明其已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提交吴良鑫在某证券公司的账户对账单,证明其有“固定收入”。然而,令他们失望的是,福田区人民法院去年12月就此案作出的判决中称,“原告并未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事发时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因此,根据广东省2010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判给吴国燕的残疾赔偿金为13813.86元,与吴国燕诉讼状要求的58489.04元相去甚远。

   法院判决2:

   按城镇标准赔

   无独有偶,关于赔偿标准按城镇还是农村的问题,吴良鑫诉熊×艳、刘×娜的案件(即538号案),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又来了一个180度的大转弯。

   福田区法院今年3月作出的判决却说:“原告提交的……,足以证明原告事故发生前一年在深圳居住满一年,……在深圳有固定收入;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广东省2011年度……城镇居民的有关标准……为265523元”。据李书贵律师介绍,这个数字达到了他们诉讼的要求。而刘×娜的代理律师郑伟强则对晶报记者表示,他们对这一判决不满,已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吴良鑫也按农村标准赔偿。

   分歧:怎样才算“居住一年”和“固定收入”

   被告刘×娜的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泛城律师事务所郑伟强律师对晶报记者表示,他们在吴国燕和吴良鑫的诉讼中,法庭对他们提供的关于在深圳居住时间、收入的证据都不认可;认为这只能证明吴良鑫、吴国燕夫妇来深圳的时间,但不能说明来深后是否一直居住下去;肉菜市场出具的证明和租赁合同,并非派出所、街道办、居委会等权威部门开具,不具备法律效力;同时,他们认为,吴国燕、吴良鑫提供的证券公司对账单、银行卡明细也不足以作为固定收入的证据,因为其数额并不稳定。双方律师认为,负责两个案件的不同法官,从各自的理解出发,对“居住一年”、“固定收入”进行了各自的界定,从而得出了相反的判决。

   记者从原被告双方了解到,目前两个案件都已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入二审程序。双方律师透露,鉴于两个案件源出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时,可能对它们并案审理。

   专家点评

   “一案两判”折射我国法律体系短板

   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金焰律师点评说,深圳是个移民城市,非户籍人口占常住居民占大多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界定十分重要;应尽可能让在深圳务工、经商的外来人员,在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时,享受与深圳市民同等的赔偿标准,而不是分为三六九等,因此在界定“居住时间”、“固定收入”等问题上,宜粗不宜细。

   金焰认为,福田区法院在车主应承担的责任和受害人赔偿标准问题上,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属“一案两判”的现象。“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不同于英美法系”,其特点是,一个案件的审判是以此前曾经出现的同类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依据,而是依靠办案法官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这就带来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同类案件,即使是同一法院的法官,一旦对法律条文理解不同,判决结果就大相径庭。

   “最高人民法院已意识到我国法律制度存在的这一问题,今年早些时候,向全国法院系统公布了首批指导性案例,作为不同领域案件的判决指导”,金焰表示,这是我国借鉴欧美法系长处,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弊端的重要举措,相信今后随着指导性案例的不断发布,这种“一案两判”的现象将大大减少。

   法院回应

   判决“可能存在瑕疵”

   福田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昨天作出回复:538号案(即吴良鑫诉熊×艳、刘×娜案)承办法官未判决车主熊×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对原告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初步判断可能存在瑕疵;现在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一审判决是否存在瑕疵,应通过二审程序予以明确或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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