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报讯(记者 朱长河 通讯员 张曙)看守所里的食堂也有贪腐温床!近日,宝安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重、从严对商业贿赂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依法对向宝安区看守所所长及民警行贿的犯罪人员温某作出判决。
经查明,案犯温某麟在2004年前后,经老乡林某介绍,认识了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负责采购的干警周某,提出想承接看守所在押人员食堂蔬菜和副食品的供应。周某提出每月需给原看守所所长王某两万元回扣,温某表示同意。此后,周某将此事告知王某,王某同意后,未经看守所领导班子讨论,便将宝安区看守所在押人员食堂蔬菜副食品供应权提供给温某。此后,自2004年8月至2006年4月,温某根据约定每月将两万元现金交给周某,再由周某交给王某,共21个月合计42万元。
随着供应量的增加,温某应王某、周某的要求,提高了给予王某好处费的标准。2006年5月至200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温某每月从收到的货款中提取3万元交给周某,再由周某交给王某,共44个月合计132万元。据调查,温某通过周某行贿给王某共计人民币174万元。
同时,温某为了感谢周某,每月从货款中提取4-7万元不等金额给予周某。自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温某向周某行贿共计人民币105万元。
近日,温某因行贿罪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据悉,看守所所长王某、干警周某也在进一步查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