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见义勇为者承担责任者提出的论点是:见义勇为是道德层面的问题,而是否担责是法律问题。当二者相冲突时,应该是“一码归一码”:法律上该承担责任必须承担;道德上的肯定和物质等方面的帮助,另当别论。
记者首先不认可她在法律上该承担责任,这点上面已经说得很清楚,不多重复。我想说的是,坚持让见义勇为者承担责任,不仅在法律上意味着不公,也可能带来不利的社会效果。
在佛山这起事故中,交警部门让李舒舒承担自身伤害25%的责任,是因为责任认定书将女童和李舒舒的伤害作为两个事故处理,而在后一个事故中,除了她身体受到伤害,并无其他损失。如果造成了车毁人亡等其他后果,她需承担所有损失的25%。这或是她经济上不可承受的,就像河北这位交警面临的困境一样。
有人或许会说:“可以通过提高对见义勇为者奖励金额等方式解决”。问题在于,当提高尚未成为现实,也不知道何时能成为现实的情况下,我们必须考量让他们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承担在法律上是站不住的)将带来怎样的社会效果。有没有这样一种可能:一些人因为害怕承担责任而在该冲出去时候退缩?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本就不盛的见义勇为之风可能进一步式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