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二:李舒舒横冲马路是否紧急避险

2012年08月15日06:19  正义网-检察日报

  如果说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尚存争议,那么,我想说的是,根据法律,在见义勇为事件中,即使他们有一定过错,他们也不应承担责任。

  他人存在危险,以付出另一种较小代价的方式规避更大危险,这在法律上称做紧急避险。关于紧急避险,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从孩子当时面临生命危险的紧迫性看,我们似乎很难认为李舒舒横冲马路的行为“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

  有人或许会提出:“你说的是刑事和民事上免责的依据,而交警对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是行政执法行为。而这方面的免责依据,并不明确。”的确,在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行政法律中,没有明确对此作出规定。但没有法条上的依据,还有法理可依。一种行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均不存在,唯独行政责任不免,这在法理上很难解释。刑事责任是最重的责任,当最重的刑事责任尚可以因为紧急避险而免除时,唯独行政责任不免,法理上说不通。

  当然,鉴于立法不明确易引发执法上的偏差,立法部门应在适当时候将紧急避险等行为免责,在行政法规中予以明确。

分享到:
  • 新闻日本已下令拦截中国两岸三地保钓船队
  • 体育热身-弗莱彻复出曼联1-2不敌阿伯丁
  • 娱乐《英雄无悔》主演李婷去世 终年43岁(图)
  • 财经江门住建局否认挨批 称官方结论未出炉
  • 科技京东大家电三年零毛利挑战苏宁国美
  • 博客青海孤儿院实拍(图) 哪版周芷若最美(图)
  • 读书毛泽东如何评价斯大林对自己人残暴屠杀
  • 教育私塾的逆袭:没有文凭的教育行得通吗?
  • 育儿两款日本奶粉在港被查碘量低 微博关注
  • 健康车内毒气真相揭秘 识别一次性用品优劣
  • 女性时尚杂志抢电商饭碗 汤唯长裙扮女神
  • 尚品七夕浪漫餐厅推荐 鹊桥夜选酒攻略
  • 星座周运12星座本周忠告 梦境测致命伤
  • 收藏艺术家一天结婚7次 中药材收藏价值存疑
  • 神舟九号飞船发射升空
  • 穆巴拉克病重
  • 朝鲜将发射卫星
  • 印尼8.5级地震
  • 中菲舰船在黄岩岛对峙
  • 香港特首选举
  • 2012年全国两会
  • 中国工人苏丹遭劫持
  •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通行证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