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观点认为,交管部门的认定,在法律上没有问题。论者提出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条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李舒舒突然横过马路,虽然是为了保护女童,但客观上确实妨碍了道路交通安全,而在主观上,对于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性质以及后果,她应有预见。
记者不赞同这种观点。李舒舒横冲马路,是建立在救人基础上的:如果没有肇事车突然冲出即将撞倒雯雯的事实,李舒舒就不会冲出去,也不会受伤。如果这可以被认为是过错,那么,避免过错的方法就只有见危不救。
记者也曾就河北和福建两起事故责任和一些法律学者做过交流,部分人认为,受害人有过错的:福建那起,如果两名受害人走斑马线而不是横穿马路,事故就不会发生。而河北的事故,如果救人者高速路上停车后马上挂出警告标志,那么,后面车再追尾,就全是后车责任。但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见义勇为这种特殊情况下的过错,应从严把握:河北这起事故,没及时挂出警示标志,见义勇为者确实存在疏忽,但考虑到救人心切,这样的疏忽未必不可理解。而福建这起事故中,从媒体报道看,郑秀文是在车即将撞上郑静茹的时候冲上去的,也就是说,郑静茹受伤害可以认为是因为她横穿马路,但郑秀文被撞身亡却并不是因为她横穿马路,而是因为见义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