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避税容易履约难

2012年08月15日06:19  正义网-检察日报

  夏昆 郭海丽

  王先生在出售自家二手房的过程中,为了少缴纳税金,在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后,又与买家故意网签了一份低价房屋买卖合同,可惜弄巧成拙,对方迟迟未能履约交纳房款。王先生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买受人支付剩余房款。近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判决李先生支付剩余房款26万元。

  2009年7月,王先生经北京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介绍,与李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出售自己的一套房屋,房款总价54万元。为了逃避税收,双方又在2009年9月,在北京市住房与建设委员会的网站上网签了一份总价款仅为27.5万元的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并以此合同登记备案。房屋过户后,王先生收到了28万元的房款,但没想到的是,此后李先生就不再支付任何后续房款了。更让人没有想到的是,李先生竟将该套房屋转卖给他人,其本人则离开北京,音信全无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和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认定先前签订的房屋价款为54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依约履行,故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像王先生这种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是违法的,出现两套标的一样的合同会使法院在对真实合同的认定上存在疑难。同时,也给对方留下了“假合同、真履行”的漏洞,一旦发生纠纷,原房屋所有人权利遭受侵犯,自身也很难获得法律的救济,而且还可能涉嫌逃避税收的监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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