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享基本医保待遇

2012年08月15日06:42  南海网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失业人员———

  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本报海口8月14日讯(记者袁兰实习生张虹)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于今年5月29日公布并实施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扩大了参保范围,即将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也纳入参保体系;提高了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

  全省待遇统一,二、三类地区待遇有所调高

  《细则》将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统一调整为“高于或者等于本省一类地区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一类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98%发放;低于或等于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按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发放”。

  据介绍,之所以这样修改,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后,其待遇标准要统一,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将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高和最低标准分别统一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和一类地区中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样,一是保证了一类地区失业人员的失业人员的待遇不降低,二、三类地区失业人员待遇适当提高。二是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的待遇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体现了参加失业保险的优越性。三是提高失业人员的待遇,对失业保险基金不构成压力。

  扩大参保范围外国人可参保

  《细则》明确提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但已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我省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细则》对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办法、费率等做了详细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其缴纳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费率为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费率之和,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因法定情形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

  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可享受丧葬补助金

  按照省级统筹原则,《细则》规定丧葬费和抚恤金统一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具体为,《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数额,发给丧葬补助金;有供养配偶和供养直系亲属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的数额,一次性发给抚恤金。

  领取失业金期间创业,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细则》新增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凭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等失业保险机构规定的证明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刑满后仍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将被恢复

  《细则》增加一条: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其刑满、劳动教养期满、强制隔离戒毒解除或者假释后,符合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被劳动教养或者强制隔离戒毒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在其刑满、劳动教养期满、强制隔离戒毒解除或者假释后仍然失业的,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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