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判二年六个月
本报讯 (记者林霞虹 实习生赵庆梅、周嘉裕)前国企单位以员工名义投保,其高管陈尊腾则通过变更保单缴费方式将保单据为己有从中获利。昨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
被告变更缴费方式牟利
现年44岁的陈尊腾是广东普宁人,文化程度研究生。
1997年至2009年,他先后任广州白云粘胶厂财务科科长和广州市白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2009年6月离职。从1997年开始,白云粘胶厂、白云化工公司每年都会以法定代表人李某和员工的名义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保险,首期款及每年续保费都是由公司来支付。而挂在陈尊腾名下的就有四份保险,其中一份已由公司奖励给陈尊腾。2009年春节后,公司决定办理团单退保。公司财务员工小玲说,当时财务部经理称要其把退回去的保费用作发放公司员工的技术保密费。而在办理退保时,她没有发现陈尊腾的保单。随后,陈尊腾将剩下的三份保单合同的缴费方式变更为其个人银行账户缴费,即将保单据为己有。这三份保单,已由原广州白云粘胶厂支付保险费人民币47010元,由广州市白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人民币241152元。
公诉方:应加判贪污罪
一审中,检控机关指控陈尊腾在离职前侵吞公共财产47010元,侵吞公司财产241152元,涉嫌犯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荔湾区法院一审判决陈尊腾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而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尊腾侵吞公共财产4701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对于一审判决的犯职务侵占罪,陈尊腾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其无罪。
当法官将几份保单变更凭证让其确认签名时,陈尊腾均十分肯定地说“这不是我的字迹”。其辩护律师则称,三份保单变更凭证里陈尊腾的签名是被人伪造的,而保单变更所需要的证件也不是陈尊腾所能拥有的。因此,陈尊腾在客观方面没有实施职务侵占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据悉,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