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练情情 通讯员张杰)2007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王智勇、江宏泽承接增城市新塘民营工业园及环保工业园内多家企业的房产证申办业务,在此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83.5万元。近日,两人均因行贿罪被广州市增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王智勇、江宏泽于2009至2010年间承接了增城市新塘环保工业园内的增城市新塘镇某洗漂厂等十余家公司办理房产证的业务,在为上述企业办理房产证过程中,两被告人在明知上述企业厂房不符合国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款条件的情况下,为骗取上述专项基金退款,被告人王智勇找到增城市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款工作的李某斌(已判决),要求李某斌为其违规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款,并承诺退款后给予报酬。
被告人在收到上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款人民币2922800元后,贿送人民币46万元给李某斌作为报酬。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智勇、江宏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贿送财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两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