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自行车撞伤一周后才报案 基本事实无法查清
本报讯 (记者代希奎 通讯员吴际顺)骑车人杨某在虎门大道行驶时,与行人邹某发生碰撞,邹某受伤,双方当时都没有报警。一个星期后,邹某到交警部门报案。但由于事故事实无法查清,因此双方被交警认定负有同等责任。
这个案例提醒大家,一旦发生案件,假如不具备私了的条件,马上报案是最好的选择。
两人当时均未报案
8月7日,杨某骑自行车从虎门大道往南栅方向行驶,行至虎门镇太平广场路段时,车头与行人邹某发生碰撞,邹某受伤,当时双方都没有报案。
过了几天后,邹某觉得自己吃亏了,于是到虎门交警大队报案,要求虎门交警调查此事,给予骑车人以相应的处罚。
交警通过调查,认定骑车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执勤交警”等规定,其行为还符合《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关于“事故当事人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等规定。
行人邹某的行为也符合上述规定,且在事故当中,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基本相当。因此虎门交警大队依照“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之规定,作出杨某、邹某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的认定。